道德法則表達的是完美社會中的完美之人,

國家的職責在於防止侵害個人自然權利的不義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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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賓塞與《論正義》的寫作背景

赫伯特·斯賓塞(Herbert Spencer)於1820年4月27日出生於英國的德比。身處英國維多利亞時代工業革命的鼎盛時期,斯賓塞作爲社會進化論的創立者與達爾文齊名,被譽爲“維多利亞時代的亞里士多德”。然而,學界(尤其是國內)對斯賓塞的重視程度卻無法與其曾享有的盛譽相得益彰。帕森斯(Parsons)曾在其經典著作《社會行動的結構》中宣告“斯賓塞已死”,斷言斯賓塞信奉的“進化”神所導致的“科學理論的進化”殺了他。的確如此,我們不能忘記,斯賓塞的社會進化論是如何經由薩姆納(Sumner)刺激了美國政治思潮中的精英主義,又如何刺激了戰前德國政治上的種族主義的;其“從簡單到複雜、從同質向異質、從戰爭向和平”這一“適者生存與功能自動調適”的進化/進步預言,最終被兩次世界大戰置於廢墟之中,這使他成爲了一名幾乎被遺忘的“不名譽”的思想家。然而,我們卻不能因其理論本身不欲求的結果而給斯賓塞貼上“庸俗進化論”的標籤,棄之不聞;無論我們是贊同他,還是批駁他,都必須回到斯賓塞的理論著作本身。

斯賓塞 (攝於73歲)

斯賓塞對自然因果律之普遍有效性的着迷使其專注於理論的“綜合性”與“系統性”,其“哲學體系”計劃後來更名爲“綜合哲學體系”計劃,具體包括《第一原理》、《生物學原理》(兩卷)、《心理學原理》(兩卷)、《社會學原理》(三卷)、《倫理學原理》(兩卷)。1886年,受疾病困擾多年的斯賓塞的身體狀況徹底崩潰,每日只能堅持一小會兒認真寫作。斯賓塞深知其肯定無法全部完成“綜合哲學體系”計劃,於是他毫不猶豫地決定先寫《倫理學原理》中最重要的部分,即第四部分“社會生活的倫理學:論正義”。

《論正義》是斯賓塞的社會進化論在社會倫理領域的運用,旨在基於倫理的生物學起源,對規制正當社會生活之“同等自由法則”做出進化論解釋。斯賓塞在書中清楚地闡明瞭他的結論——道德法則表達的是完美社會中的完美之人,國家的職責在於防止侵害個人自然權利的不義行爲。這一結論與他早已爲學人所知的《社會靜力學》一書的結論基本一致。但是,在《論正義》中,斯賓塞一方面放棄了對社會倫理問題的超自然解釋,而完全採取進化論的解釋;另一方面,他明確了道德倫理的生物學起源。上述兩個論證特點正是本書的重要意義所在,因此,倘若要全面理解斯賓塞的社會進化論,本書應爲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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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第四章 正義感

如果過度食用自己喜歡的食物而引起身體不適,那麼隨之就會厭惡這種食物;這一事實說明了,經驗如何在感覺領域建立起影響行爲的各種聯繫。如果妻子兒女在一棟房子中去世,或者自己曾在一棟房子中遭受長期的病痛,那麼這棟房子就會與痛苦的情緒狀態相聯繫,以至於想要回避;這一事實充分表明了,在生活中形成的精神聯繫在情感領域決定行爲的模式。如果一類物種的環境使得行爲與結果之間的特定關係變得習以爲常,那麼,恰當相連的情感就可能成爲標識該物種的特徵。要麼是沿襲習慣引起的變化,要麼是具有已經以恰當方式改變的神經結構的更多個體倖存者,逐漸形成了引導趨向——促進適當的行爲,阻止不恰當的行爲。生活於從未被人到訪過的小島上的大膽的鳥,與我們周圍的鳥——一旦它們飛出鳥巢,就表現出對人的畏懼——之間的對比,例證了此種適應性。

斯賓塞肖像 (漢密爾頓,約1895年)

經由這一過程,低等生物中已經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適合社會生活的感覺,這種感覺在人類中的程度更深。各種進攻性行爲在通常有害於整個羣體的同時,也並非很少傷害到實施攻擊行爲的個體;這是因爲,儘管攻擊者可以通過攻擊行爲得到某種快樂,但是他們卻經常要承受比所獲快樂多得多的痛苦。與此相反,限制在所需範圍內的行爲不會產生敵對的情感,有助於和諧合作,有益於整個羣體,從而就潛在地有益於每一個個體成員。因此結果是,在其他條件相等的情況下,由具有這一適應本性的成員組成的羣體就傾向於獲得生存和發展。

在所發展出來的所有社會情感當中,最具重要性的是正義感。現在讓我們更爲詳盡地討論正義感的本質。

堵住一隻動物的鼻孔,它會拼命地擺動它的頭以重新自由呼吸;將它的四肢捆在一起,它會猛烈掙扎以重獲自由;拴住它的脖子或腿,它要過一陣子纔不試圖逃跑。將它關到籠子裏,它很長一段時間都會焦躁不安。總結這些事例,我們發現,對維續生命所必需的行動施加的限制越極端,相應地,對這些限制的抵制就會越強烈。與此相反,一隻鳥兒抓住機會逃走的渴望,以及一隻小狗被放出時所表現出來的歡喜,這都表明了對無拘無束的活動的熱愛是多麼的強烈。

人類不僅以相同的方式表現出相似的情感,而且,還以其他更寬泛的方式表達了類似的情感。人既會被看不見的約束激怒,也會被看得見的約束激怒;當他的發展進化變得更高級的時候,他會受到那些以間接方式幫助或妨礙其追求目標的各種環境和行動的影響。我將以一個對比來說明這個道理。在原始社會,對財產的追求只需佔有食物和藏身地即可被滿足;現在,對財產的追求表現爲佔有衣服;但是以後,對財產的追求會通過佔有獲得食物、居所和衣服等物品的武器和工具而得以滿足;而後,會通過佔有可以製造武器、工具或其他目的的原材料而得以滿足;隨後,會是最大限度地佔有購買這些原材料或其他東西的貨幣;然後,是擁有貨幣兌換的允諾權;再然後,是成爲一個登記在冊的享有留置權銀行家。那就是說,幸福感來源於越來越抽象的所有權,越來越遠離物質上的滿足感。正義感也是如此。一開始,因有能力運用身體力量並因此獲得相應利益而感到高興,同時因受到直接干預而感到惱怒,這逐漸開始對更廣泛的關係有所反應:現在,因個體約束、政治約束、階級特權以及細微的政治變革等而興奮不已。最後,這種情感儘管幾乎未曾在黑人中形成,一個被解放了的黑人甚至會由於不再有照顧他的主人而遭到其同伴的嘲笑;然而,它卻在英國人中得到極度發展:哪怕是公衆集會或議會中對某些正式程序模式的最輕微的違反,即便與其個體無內在關聯,也會遭到猛烈反對;這是因爲,人們認爲這種違反可能會以某種間接的隱蔽方式賦予某些隱名權威以可能權力,而這些隱名權威很可能會施加不可預見的負擔或限制。

因此,很顯然,這種利己的正義感是符合構成正義之客觀條件的一個主觀特性——構成正義的客觀條件是,每一個成年個體都接受其自然本性以及相應行動所產生的結果。因爲,除非所有物種的能力都能自由發揮,否則就不能取得這樣的結果;除非存在促成維續此種自由發揮之環境的情感,否則它就會受到侵害,而自由發揮也會因此受阻。

儘管我們已經理解了利己的正義感是如何發展而來的,但理解利他的正義感如何發展而來卻不那麼不容易。言下之意是說,一方面,只有在適應社會生活的過程當中,利他的正義感才能出現;另一方面,只有那些暗含着利他正義感的公平條件得以維持,社會生活纔可能。那麼,這些交互條件如何才能實現呢?

對此的回答是,只有藉助於我們可稱之爲“準利他主義的正義感”, 利他的正義感才能出現:準利他主義的正義感暫時代替利他正義感,限制出於純粹利己動機的行動。這具有幾個組成成分,我們接下來必須一一討論。

首先,阻止侵犯的首要威懾力量,我們已經在動物中詳盡地觀察到了,那就是對報復的畏懼。在動物物種中,個體所獲得的事物、所佔據的有利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絕大多數其他動物對報復的恐懼感——它可能會報復,盡一切努力奪回——所保障的。在人類當中,尤其是在社會生活發展的早期階段,就是這樣一種恐懼感確保了每個人都有行動的自由範圍,並且可以獨享其行動帶給他的任何東西。

其次,一個深層次的限制源於擔心可能被羣體中其他無利益關係的成員排斥。將一隻“兇猛的”離羣象驅逐出獸羣,或者羊羣會任由一隻犯過錯的羊被白嘴鴉或鸛殺死,縱使我們發現動物個體也會遭受敵對的公意;可是,如果在動物中期待通過大家的普遍不喜歡來抵制侵犯,這卻幾乎是不可能的。不過,就很大程度上要“三思而後行”的人類而言,社會恥辱觀念通常會附帶阻止人們之間的不良行爲。

再次,除了這些社會組織尚未出現之前就存在的情感之外,還必須加上一些政治權威確立起來之後才產生的情感。如果一位在戰爭中獲勝的領袖取得了永久的領導權,並且真心想要維護其權力;那麼,他就會想要阻止其臣民彼此間的相互侵犯,因爲由此產生的糾紛將會削弱他的部落。一如在封建時期那樣,個人復仇和私人決鬥的權利,都受到限制;與此同時,還出現了一些禁止會引起個人復仇與私人決鬥之行爲的禁令。對違反這些禁令將遭受懲罰的畏懼,是一種額外的約束。

最後,隨着社會的發展,通常的祖先崇拜逐漸發展爲對已故首領靈魂的特別告解,現在已經成爲對已故國王靈魂的特別告解。這使得其生前發佈的禁令日漸具有神聖性;隨着祭祀禮儀的確立,他就變成了神,他的禁令就變成了神的命令,如果被違反,就會遭受令人恐懼的懲罰。

上述四種恐懼相互配合,共同發生作用。對復仇的恐懼、對社會恥辱的恐懼、對法律懲罰的恐懼、對神的報復的恐懼,不同程度地結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種情感,這種情感剋制了不顧同伴利益而追逐欲求目標的原始傾向。這種被恰當地稱作“準利他主義正義感”的情感在不包含任何利他正義感的情況下,暫時促成了對其他人權利主張的尊重,並因此使得社會合作成爲可能。

【本文部分內容根據本書譯後記及周國興教授整理而成的斯賓塞生平年表編輯而成】

《論正義》

[英] 赫伯特·斯賓塞 著

周國興 譯

商務印書館2017年8月出版

目錄

序言

1. 動物倫理

2. 次人類正義

3. 人類正義

4. 正義感

5. 正義觀

6. 正義的準則

7. 上述正義準則之權威性

8. 上述正義準則之推論

9. 身體健康權

10. 自由移動與遷移的權利

11. 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

12. 財產權

13. 無形財產權

14. 贈與與遺贈的權利

15. 自由交換與自由締約的權利

16. 自由職業權

17. 自由信仰與禮拜的權利

18. 言論與出版自由權

19. 回顧與補充

20. 女性權利

21. 兒童權利

22. 所謂的政治權利

23. 國家的性質

24. 國家的體制

25. 國家的義務

26. 國家義務的邊界

27. 國家義務的邊界——續一

28. 國家義務的邊界——續二

29. 國家義務的邊界——續三

附錄一 康德的權利觀念

附錄二 土地問題

附錄三 道德動機

附錄四 動物的道德意識

參考文獻

赫伯特·斯賓塞生平年表

譯後記

商務印書館學術中心下設哲社、文史、政法和經管四個編輯室及威科項目組,主要承擔文史哲及社會科學領域學術著作的編輯出版工作。出版物包括以《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中華現代學術名著叢書》《中華當代學術輯要》、“大師文集”等爲代表的多種學術譯介和學術原創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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