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简讯(7.10)我会面对面成功调解一起中伊农药质量纠纷

7月5日下午,江苏某公司根据调解协议约定的履约程序将第一笔赔偿款支付给伊朗某公司,标志着这起历时四年未能解决的中伊企业农药质量纠纷经我会商法中心近8小时艰难沟通调解后,成功进入调解协议的履行阶段。

今年1月底,商法中心收到伊朗某公司几经辗转至我会的求助函,称其在2014年至2015年间从江苏某公司购买了12个集装箱的杀虫剂,其中有2箱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已协调解决了1箱的赔偿问题,但仍有1箱近11万美元的损失未得到有效解决,希望我会能给予帮助。商法中心随即联系了伊朗公司,向其详细介绍我会提供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这家伊朗公司多方权衡下选择了灵活、快捷的调解方式。但因时至春节,企业停工放假周期较长,江苏公司一直联系不上。为避免误会,商法中心一面将情况及时反馈给伊朗公司,另一方面坚持每天一封邮件、一次电话进行联系,终于在3月底联系上江苏公司负责人。该公司也被商法中心专业的工作态度所打动,表示愿意接受与伊方的调解。

调解程序正式启动后,推动过程却一波三折。首先是调解员的选定。双方当事人第一次共同选定的调解员是美资企业的高管,而伊朗是美经济制裁国家之一,出于企业合规管理考虑,商法中心同意了调解员的回避请求。经过多轮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选定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作为本案的调解员。其次是调解方式的选择。调解是灵活多变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电话、邮件、面对面、视频调解等多种方式,考虑到案件处理的实效性,商法中心向申请人伊方公司推荐了面对面调解。伊方公司深思熟虑后表示愿意来宁和中方公司面对面调解。中方公司对此无异议,却提出了新的条件,要求伊朗驻上海领事馆必须作为见证人参与。鉴于此,商法中心与伊朗驻上海领事馆联系,争取使馆派员来宁参与调解。经过多方沟通,最终调解员、双方当事人、伊朗驻上海领事馆一致同意7月3日召开调解会议。

7月3日上午9时,与会各方准时坐在了贸仲委江苏仲裁中心仲裁庭,这场准备了半年、历经多番波折的调解会议终于顺利召开。调解会议中,双方对农药质量存在问题这一基本事实无异议,却对赔偿的数额和方式存在较大分歧。中方公司愿意赔偿伊方10.5万美元的损失,却要求这些损失在后续的订单货款中抵扣,而伊方公司却要求中方一次性赔偿。双方僵持不下,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考虑到此次面对面调解会议难得,错过这次机会,多方重新坐下来和谈的机会较渺茫,调解员、见证人和商法中心工作人员在单独会谈中详细为当事人分析利弊,并建议多套调解方案。历经近八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一致同意中方公司赔偿伊方公司损失7万美元,在调解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先行支付3.5万美元,伊方公司有义务申请伊朗农业部植物保护机构(PPO)于8月30日前将中方公司移出进口黑名单,以便中方公司重新获得PPO的出口许可恢复伊朗市场。中方公司在收到PPO取消黑名单的公函后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余款3.5万美元。

此次案件争议的标的额虽不大,却在我会涉外调解工作中创下了多个第一:第一次正式启用专业的调解员名册,打破了以往我会法律工作人员自行处理调解案件的方式,体现了调解工作的专业化。第一次邀请案外人作为调解见证人出席会议,相较于诉讼、仲裁,调解的灵活性得到了充分体现。第一次与外国驻华领事馆联合调解,为未来涉外商事调解开辟了可能的合作渠道。第一次尝试启动“仲调对接”机制,调解会议特地安排在贸仲委江苏仲裁中心,在调解协议中建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条款,同时选定贸仲委江苏仲裁中心作为仲裁机构。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体系复杂多样,不仅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国家,还有很多政教法系的国家,如本案的伊朗即为伊斯兰法系。在不同的法律文化冲突下,调解、仲裁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着诉讼所达不到的化解涉外纠纷的效果,更能满足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出现的多种多样商事和民事争端的法律需求。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指出,要充分考虑“一带一路”建设参与主体的多样性、纠纷类型的复杂性以及各国立法、司法、法治文化的差异性,积极培育并完善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争端解决服务保障机制,切实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这是我国利用多元化争议体系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顶层制度性设计。我会将以意见为指南,以高质量解决涉外商事纠纷为目标,不断完善包括商事仲裁、涉外调解和敦促履约在内的贸促会多元化涉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更加规范、专业和高效的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为打造江苏更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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