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日,山西省第一家基层“微法院”黎城(县)法院移动微法院小程序上线,小程序对接中国庭审公开网,公众可方便观看在线庭审直播或录播。

本文节选自《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法律职业的未来》第二部分“新图景”之10法官、信息技术、虚拟法院、在线纠纷解决”。

作者理查德·萨斯坎德,英国大法官首席信息技术顾问。

本书探讨的内容截至2012年5月,许多技术和设想已在中国司法系统成为正在发生的现实。

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

——法律职业的未来

[英]理查德·萨斯坎德 著 何广越 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9月版

📳1981年,我还是格拉斯哥大学的法律本科生,就写了关于计算机与司法过程的毕业论文。当时我的兴趣在于先进的计算机系统如何能帮助甚至取代法官的工作。司法技术的潜力和局限一直让我入迷,我也有幸能与英国最资深的几位法官合作,深入思考司法技术问题,尤其得益于1998年至今担任英国首席大法官信息技术顾问的经历。

01

法官与信息技术

法官经常被媒体和小说描写成超脱凡尘的老古板。基于这种看法,你可能会觉得发达国家的司法系统都是由最后一批新勒德主义者组成的。事实完全相反。大多数我合作和交流过的法官都是信息技术的坚定使用者,热衷于使用改善他们日常工作的系统,例如电子邮件、文字处理、在线研究等。

(注:新勒德主义者指反对使用科技产品,认为现代技术会带来严重的道德和社会问题的人)

除了这些初级应用以外,信息技术会如何深远影响法官的工作?1980年代早期,我得出的结论是让计算机完全取代法官的工作,既(技术上)不可能,也(原则上)不应该。这个结论没有变化。法官审理疑难案件的过程,尤其当需要决断复杂的原则、政策、道德问题时,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前及可预见的计算机系统的能力范围。

不过,我相信本书适用于其他律师的一些技术和经验依然被法官借鉴。例如第4章介绍的分解和多头处理的理念,我觉得没有理由认为司法工作不能被分析和分解为独立的部分,并在适当的时候采用其他更高效的方式来处理其中一些任务。

法官们经常告诉我他们需要处理成堆的行政工作,而其他人可以替他们处理。同时,至少一部分法官出具的文书(例如法院指令)可以标准化。此外,司法系统显然能从文件组装系统得益,因为文件正式版本会包含不少格式语句,仅略加修改。

2017年4月20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敲响网上庭审办案的第一槌,利用网络远程视频,用时不到40分钟,判决了一场保险合同纠纷案 | 图片来源于北方网

还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替法官完成初步的法律研究。在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配备司法助理,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展示了这种替代性

尽管给整个司法系统都配备初级律师并不可行,还可选择运用信息技术的创新方式来共享知识与经验。因此,我呼吁最起码要认真研究一下分解和分享外包司法工作的范围。资深法官们对我的呼吁持开放态度,我期待着这方面的改革。

至于信息技术,大多数法官能理解的系统都属于“延续性”。然而,还有一类系统——在线纠纷解决——可能会挑战传统的司法角色。本章稍后会讨论此类系统。

02

令人失望的进展

不少国家的司法系统都采用了可以统称为“电子工作”的系统,但这类系统发挥的作用大多令人失望。不满之处在于,对于法官日常管理案件和文书的工作,配备的系统尚不能提供充分帮助。

司法体系中“电子工作”这个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这个词等同于“电子案卷”,指与某一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都以电子方式提交给法院(“电子提交”),作为电子材料供法官和司法官员使用。还有一些场合,“电子案卷”不仅包括电子案卷,还泛指工作流程和项目管理。不管哪个用法更受欢迎,后者的宽泛定义很好地抓住了世界各地法院技术专家的目标:利用基于信息技术的工作流程或项目管理,改进标准流程和电子案卷,将其流水线化,从而实现更好的文件管理。

过去20年间,英国在电子工作和法院管理方面取得的进步寥寥,已是无可否认的事实。法院大部分工作依然靠劳动力密集、繁琐、纸面的方式展开。如果去法院看一看,会发现他们的工作环境比英国其他普通办公室(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私营企业)效率和自动化程度更低。全国各地的法官都抱怨系统陈旧、工作方式落后、运行成本高、效率低、时常出错和延误。案件当事人也受其所累,从而使司法系统的声誉受损。伍尔夫大法官在1990年代中期《获得正义》报告中提出一系列的建议,提升民事司法系统的计算机化程度。几乎没有几条建议实现了。

进展迟缓有两大原因:政府与财政投入不足,因为他们不把民事司法当做要务;以及司法部一贯未能成功采购和部署大型技术项目。

需要指出,司法系统内部从来不缺乏这方面的远见。历年来,很多有见识的法官、政治家、公务员都表达过用技术改进法院和司法系统的大胆观点。可惜远见有余,执行经费与技术能力不足。

然而,至今进展迟缓不应该阻止我们展望变革,即使这一代人做不到,也应该冀望于未来的法律人。

03

前进的道路

如果裁判机构让人轻松负担得起,司法服务易于获取并快捷完成,那或许可以不必谈新兴技术了。但是现在法院系统已是陈旧不堪了。太多时候这个系统效率低、运行慢、价格贵。如上一章所述,每年据说有约100万件民事法律纠纷无法解决,而预期会削减的司法援助预算更让情况雪上加霜。普通人——而不仅仅是富人——是否还能获得正义陷入了重大危机。不仅如此,用成本畸高、火力全开的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大多时候根本就是杀鸡用牛刀。

原则上说,如果其他行业能利用的信息技术优势也能用到法院,那劳动力密集、繁重、纸面的法院系统可以由自动化、流水线、基本无纸化的系统取代,那会成本更低、不易出错、效率更高、更平易近人。然后,高效且装备精良的法院系统,加上对法院运作满意的律师,会提升公众对整个体制的信心。这还会有国际影响力。如果英国真想成为世界顶级纠纷解决中心,就必须要建设最先进、最前沿的系统、流程、基础设施。

然而,英国联合政府的大臣们似乎没有从信息技术着手,改善法院系统。从长远看,他们(和其他国家领导人)都会采纳运用信息技术来改进纠纷解决的建议。可以理解,目前政治家们的当务之急是削减开支,而非增加技术投资。

但讽刺的是,尽管当下经济紧缩,信息技术并不是政府的麻烦,而是解决之道。技术投入将带来显著的成果:廉价、快捷、合适、广泛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世界经济衰退的中后期,期待政府给落后的法院和司法系统做出巨大投入恐怕是幼稚的想法。但是政策制定者可以介绍和推动有成效的长远规划,这应该会帮助法院逐步转型。

04

基于信息技术的法院

除了行政管理和电子工作,技术还能给法院带去什么?首先,即使当事各方齐聚法院之前,有一项技术已经能发挥作用——电子提交,即用电子形式把文书提交给法院。这比提交一大堆纸面材料给法官和案件管理人要方便多了,尤其是如果这些电子版的材料包含互相跳转的链接。

然后,在法庭阶段,信息技术显然可以用来让法官在台式机或笔记本电脑上随庭审进程记笔记。还有三种技术自1990年代初期就开始或多或少用于世界各地法院了。

第一种是计算机辅助速记(CAT),这种技术可以让法庭发言由速记员记录下来,然后几乎即时转换成文本,显示到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屏幕上。文本显示之后还可以加注解,并构成可检索的庭审数据库。

第二种是文件展示系统,确保庭审中的每个人都能同时看到一个页面——法官只需把相应的文件投放到大屏幕上,就能把整个法庭注意力集中到某一页材料上。无须再等待诉讼各方和法官来手工翻到相应文书位置。

研究和经验都表明,用计算机辅助速记和文件展示技术能将庭审时间缩短1/4到1/3。

第三种技术是电子证据呈示(EPE)。老话说得好,百闻不如一见。律师可以用各种各样的非口头工具来呈现证据,例如表格、图形、图示、图案、模型、动画、场景再现、模拟等。这比仅仅依赖于口头陈述要强得多。展示既可以通过法庭内的电脑显示器,也可以用投影仪放到大屏幕上。这些技术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都可以用——例如,可以用动画模拟预期进度和实际进度对比,来有力展示出工程延误程度,或者,用简明的图标而不是繁复的口头陈述来展示复杂的资金流动。

计算机辅助速记、文件展示系统和电子证据呈示在法院的真实采用率依然极低,尽管这些技术能节省时间和金钱。但确实有一些显著例外。英国新的最高法院允许电子提交、文件展示、实时速记、法官审理时使用电脑、远程展示证据。此外各个审判庭也有自身的先进系统。可惜,这些只是星星点点的绿洲,英国庭审整体上依然是技术荒漠。

(注:英国2009年组建了最高法院,取代过去几百年上议院作为英国司法终审机构,故而此处作者称最高法院为“新”)

这些系统在公开开庭中取得了巨大成功,例如萨维尔大法官采用了高科技的“血色星期天调查”(因为开展该庭审能投入的资源相对较多)、大型商业纠纷(因为当事人诉讼预算高)、复杂刑事案件(刑事司法系统得到的信息技术投入比民事司法系统多得多)。

(注:“血色星期天调查”指1972年1月30日。当天英国政府军在北爱尔兰第二大城市德里枪击平民,致多人死伤。1998年英国首相布莱尔指定萨维尔法官重新调查事件真相。该调查直到2010年才完结,历时12年,支出2亿英镑,成为英国历史上最长最昂贵的公开调查,史称“萨维尔调查”。)

未来,很多法庭会像萨维尔调查的法庭,或者说,也像NASA(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的控制中心。

05

虚拟法院

2017年8月18日上午9时,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并审理了一起被称为“‘甄嬛’告网易”的互联网案件。整个庭审过程均在网上完成,庭审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当事人在线参与庭审。

如果看得更远,考虑一下法院和纠纷解决的远景,我们必须要解决一个基础性的问题:法院到底是一项服务还是一个地方?为了解决纠纷,当事各方和律师是不是必须要聚集到一个特定地点,当面向法官陈述观点?为什么不用虚拟法院或在线解决纠纷呢?

虽然“虚拟法院”这个用语的含义尚未完全确定,但一般来说是指允许视频连接进入普通法庭。这在刑事案件中最常见,因为会有未成年证人或受恐吓的证人;越来越多保释和还押候审案件也开始在监狱和法院之间采用视频连接。一些民事案件中,在英国以外的证人远程作证,同样的方法也用于无法到庭的专家证人。其操作方法是在法庭里设置大屏幕,证人或嫌疑人显示在大屏幕上,这样就节省了时间金钱,也保护了可能受伤害的群体。

2010年,英国司法部对此公布了一项报告,名为“虚拟法院试点:成效评估”。根据表面结果,报告认为部署和实施技术的成本超过了其带来的好处。但是,这些系统的成本不断迅速下降,如果批量采购就更低了。而且,报告也认定大多数刑事案件的首次开庭完全可以用警察局和法院之间的视频连接完成。在试点中,这降低了从起诉到首次开庭的平均时长,提高了出庭率,还节省了把犯人从监狱送到法院的开销。

视频电话和视频会议在社会上用得越来越多——从Skype到“电子出席”(telepresence,类似增强版的Skype)——因此虚拟法院有巨大应用空间。就算不用到正式庭审,至少可以用到庭前会议,这样法官可以待在办公室,而当事各方则远程参与。

未来,律师需要亲自现身法院可能会很少,而虚拟出席将会司空见惯,这也会要求律师具备新的发言和辩护技巧。我不是说虚拟法院在近期或中期就会变得无所不在,目前在英国,除了偶尔用于保护易受伤害的证人或处理还押候审案件,基本尚未用于其他庭审。但是他们会逐渐变得越来越常见,对此我毫无疑问。

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商务合议庭启用“微庭审”律师千里之外刷脸远程参与诉讼 | 图片来源于网络

06

在线纠纷解决

虚拟法庭中,法官依然要坐在某种形式的庭审室内,以传统的方法适用法律,其与传统庭审不同之处在于部分庭审参与人用过视频方式远程接入,无须亲身到庭。如果再迈进一步,虚拟庭审就会变成所谓的在线纠纷解决。

在线纠纷解决不再需要传统法庭,而解决纠纷的过程(尤其是写成解决方案的过程)完全或大体上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纠纷解决的明显例子是“网络和解”,这是一个基于网页的系统,始于1998年。

网络和解据说已经处理了超过20万宗案件,总价值超过16亿美元。大多数案件是人身损害赔偿或保险理赔。网络和解采用叫做“双盲招投标”的过程——申请人与答辩人分别提交其能接受的最高和最低的和解数字。这些区间不会向对方披露,但如果彼此的区间有重合,就意味着能达成和解,最终的和解数额通常是重合区间的中间数字。

另一种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是网上调解。如果面对面的调解实现起来有困难,比如说双方位于异地,或者相对纠纷数额而言,见面成本太高,那就可以采用网上调解。调解是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ADR),即不通过法院来解决纷争。与法院不同,调解员作为第三方来达成和解,而调解过程通常是私密的。结合在线工具和调解员,通过电子邮件通信和在线讨论区,就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化解冲突,即电子调解。用这种方法,纠纷各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化解争议,而无须聚到一个房间开会。

易贝就采用了各种在线纠纷解决技术。易贝用户每年要产生约6 000万件纠纷,根本无法想象把这些纠纷放到传统法院去解决。相反,易贝采用在线纠纷解决——快捷、高效、效果总体良好。

英格兰与威尔士司法部也采用了在线纠纷解决。2002年起,司法部开始采用“在线追偿”系统,使得没有法律经验的用户也能追讨欠款,而不必处理复杂表格或走进法院。此项服务涵盖不超过10万英镑的追偿权(例如未偿还的欠款),允许债权人在线请求偿还,跟踪追讨状态,并且如果合适的话,请求裁判或执行。债务人也可以采用这个在线系统。据说该系统每年处理超过6万宗案件,这样的处理能力超过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任何一个郡法院。

几乎没有律所把在线纠纷解决当回事。事实上,尽管连欧盟委员会都已经制定了在线纠纷解决的法规草案,大多数律师依然都没听过在线纠纷解决。我预测在线纠纷解决将会成为颠覆性技术,彻底挑战传统诉讼律师(及法官)的工作。从长远看,除了极端复杂和涉案金额重大的纠纷,我预计在线模式会成为解决纠纷的主导方式。这直接挑战了律所和诉讼律师的传统工作。但这同样是巨大机遇——成为这个新兴且尚无竞争的市场中的领军人物。

2018年1月10日,北京四中院掌上智慧法院平台上线运行,该平台综合应用人工智能、微信多路实时视频通话、人脸语音识别等多项领先技术,实现了网上调解、在线立案、微信庭审、举证质证、电子送达、卷宗借阅等在线诉讼服务和远程审判全流程办案。据称其属北京法院的首个尝试,将助力高效办理京津冀跨区划案件 | 图片来源于网络

07

公正审判?

不过,有人可能会觉得虚拟法院和在线纠纷解决会威胁到大众理解的公正审判。

例如,刑事受害人及家属,或者民事纠纷中的受害方,可能会觉得缺了当面审判对受害人不公平。基于信息技术的解决方法可能没法提供一样的终局感,而有些人认为终局感是司法过程的核心之一。另外,如果公平正义要求案件被当面审判,而当面审判必须一定的时间。如果虚拟审判或在线纠纷解决更高效,甚至快过任何当面审判的合理时间,那这种效率或许可以抵消不能本人过堂的不满。还有一点非常重要,我们或许把虚拟法院和在线纠纷解决仅限于庭前会议,而把大部分最终审判以传统方式进行。

有人还有其他顾虑——他们认为审判必须在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因而任何违法行为能被公开宣告和谴责。显然这对虚拟法院不是个问题,因为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公开审判,不过在线纠纷解决如何让公众监督似乎不那么一目了然。有趣的是,如果对虚拟法院和在线纠纷解决的公开性有顾虑,那同样也应该要求对当面审判进行电视或广播直播,因为这会大大提升审判的公开程度。这已经发生了。据报道,每天大约有9万人通过“天空新闻”(Sky News)网站观看英国最高法院的庭审直播。

至于裁判结果是否公正,我没看到明显的理由可以认为法官或者在线调解员会不够公正、独立,仅仅因为他们没有和全部或部分当事人、证人或律师身处一个屋檐下。当然,从公平正义出发,关键是在线作出的裁判结果要和传统审判的结果一样经得起推敲

还有其他很多值得讨论的问题。远程获得的证据是不是可靠可信?如果证人作证时不能在法庭直面他们,会不会对法官、陪审团、律师办案不利?如果能采用三维特写视频,投放到大型高清显示器,能不能改进审查结果?在虚拟审判中,律师应该在摄像机那边和客户在一起,还是在法庭这边和法官在一起?如果远程作证的过程很可能不如身处法庭那么令人生畏,那基于远程作证的证明力是不是同样可信,作出的判决是不是同样权威和严密?

再进一步,顺着朱迪丝·雷斯尼克和丹尼斯·柯蒂斯在经典著作《代表正义》的思路,如果法律的主要象征之一——法庭——被取代了,这会如何冲击公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精心设计的在线系统是否会成纠纷解决更包容的新时代象征?虽然今天的政策制定者和舆论领袖恐怕还觉得虚拟审判和在线纠纷解决稀奇古怪,这些人中几乎没有成长于互联网时代。对于下一代人来说,在线工作和社交将会是基本习性,他们的想法或许全然不同。确实,对未来的客户而言,虚拟审判和在线纠纷解决能共同推进获得正义,提供其他渠道均不可行的纠纷解决方式。

对于前面提出的那些问题,给出确切回答的时日尚早。无疑,我们还需要更多实证研究与分析。但是,目前看来并没有无法反驳的论点,没有不可逾越的法律或原则,要叫停不断推进的法院计算机化。

2018年7月6日,全国法院首个“智慧执行系统”在无锡上线。工作人员打开智慧执行系统,进入智能评估平台,选择车辆进行现场评估。

因此,尽管目前的进展看起来还步履蹒跚,我预测电子工作、基于信息技术的法院、虚拟法院、在线纠纷解决会成为未来纠纷解决的主流。这才是法律人正大步迈向的未来。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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