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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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与乙女于2002年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取名亮亮(化名),2008年再生育一子,取名欢欢(化名)。2010年9月,孩子奶奶因怀疑欢欢长相不像甲男,遂将甲男和欢欢的血棉签送至广东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DNA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甲男和欢欢亲子关系。孩子奶奶五雷轰顶,但为了维系儿子和儿媳的家庭,没有告知甲男这一事实。2010年10月,在甲男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甲男与乙女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亮亮由甲男抚养至成年,欢欢由乙女抚养至成年,亮亮和欢欢的抚养费全部由甲男承担,直到儿子独立生活为止。

甲男母亲得知儿子离婚后还要给欢欢支付抚养费,便将鉴定结论告诉了甲男。甲男愤怒,立即委托律师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怒告前妻红杏出墙,欺瞒自己为他人生育小儿欢欢,并为此投入了巨大的精力、财力与时间,而结果儿子欢欢却非亲生,自己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离婚协议书关于欢欢的抚养费由甲男承担的约定,返还欢欢的抚养费并要求乙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乙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并生子,甲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欢欢当成自己的孩子进行抚养,乙女的行为侵害了甲男的财产权益,造成甲男精神上巨大的伤害,甲男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欢欢抚养费由甲男承担的约定,判决乙女返还欢欢的抚养费1万元,乙女支付甲男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件启示

近年来,像本案这样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子的案例屡有耳闻。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认为另一方所生育的孩子是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发现之后,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实践中,该种情况主要可能引发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精神损害赔偿。孩子非亲生情况下男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发现孩子非亲生从而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基于配偶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甚至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理由以及将他人子女当成自己子女抚养的情感付出和伤害;二是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从而提出要求返还抚养费以及赔偿损失。虽然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原因中只明确重婚、同居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但现实中一次婚外性行为也可能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在一方无法证明对方同居、重婚的情况下,对配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法院通常判决支持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第二,已支出的孩子抚养费的返还和将来孩子抚养费的承担。对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已支出的孩子的抚养费的请求, 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第三,亲子鉴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孩子非亲生案件男方得以通过法律途径使其权利得到保护的前提是能证明自己与子女不存在血缘关系。但在大部分案件中,该种证明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障碍,比如孩子与女方在一起生活,女方时刻控制孩子不让孩子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等。对该问题,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若作为男方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而孩子在女方处,女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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