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平陽普法

封面圖與本文無關

甲男與乙女於2002年結婚,同年生育一子取名亮亮(化名),2008年再生育一子,取名歡歡(化名)。2010年9月,孩子奶奶因懷疑歡歡長相不像甲男,遂將甲男和歡歡的血棉籤送至廣東某法醫物證司法鑑定所進行DNA鑑定。鑑定結論爲:排除甲男和歡歡親子關係。孩子奶奶五雷轟頂,但爲了維繫兒子和兒媳的家庭,沒有告知甲男這一事實。2010年10月,在甲男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甲男與乙女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約定:亮亮由甲男撫養至成年,歡歡由乙女撫養至成年,亮亮和歡歡的撫養費全部由甲男承擔,直到兒子獨立生活爲止。

甲男母親得知兒子離婚後還要給歡歡支付撫養費,便將鑑定結論告訴了甲男。甲男憤怒,立即委託律師向平陽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怒告前妻紅杏出牆,欺瞞自己爲他人生育小兒歡歡,併爲此投入了巨大的精力、財力與時間,而結果兒子歡歡卻非親生,自己身心受到極大傷害。請求法院判令:撤銷離婚協議書關於歡歡的撫養費由甲男承擔的約定,返還歡歡的撫養費並要求乙女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判決

在本案中,乙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同居並生子,甲男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歡歡當成自己的孩子進行撫養,乙女的行爲侵害了甲男的財產權益,造成甲男精神上巨大的傷害,甲男作爲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法院開庭審理後,判決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歡歡撫養費由甲男承擔的約定,判決乙女返還歡歡的撫養費1萬元,乙女支付甲男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沒有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張成立。

案件啓示

近年來,像本案這樣離婚後發現孩子並非親子的案例屢有耳聞。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認爲另一方所生育的孩子是雙方的親生子女並盡撫養義務,但發現之後,孩子與自己並無血緣關係。實踐中,該種情況主要可能引發如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問題:

第一,精神損害賠償。孩子非親生情況下男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主要發生在兩種情況下:一是發現孩子非親生從而提起離婚訴訟之時,基於配偶另一方違反忠實義務甚至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的理由以及將他人子女當成自己子女撫養的情感付出和傷害;二是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從而提出要求返還撫養費以及賠償損失。雖然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的原因中只明確重婚、同居爲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但現實中一次婚外性行爲也可能導致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從目前的審判實踐來看,在一方無法證明對方同居、重婚的情況下,對配偶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非親生子女的,法院通常判決支持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第二,已支出的孩子撫養費的返還和將來孩子撫養費的承擔。對一方要求另一方返還已支出的孩子的撫養費的請求, 法院通常會予以支持。

第三,親子鑑定及舉證責任的分配。孩子非親生案件男方得以通過法律途徑使其權利得到保護的前提是能證明自己與子女不存在血緣關係。但在大部分案件中,該種證明可能會存在一定的障礙,比如孩子與女方在一起生活,女方時刻控制孩子不讓孩子配合進行親子鑑定等。對該問題,可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若作爲男方能夠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親子關係不存在,而孩子在女方處,女方不配合做親子鑑定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親子關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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