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海寧

爲了構建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機制,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規定共20條,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9月17日《北京青年報》)

弄虛作假被公認爲是統計領域最大腐敗。所以,近年來各地對於統計領域造假現象加大了治理力度,不僅曝光了不少統計造假案例,還追究了部分造假者的責任。然而統計造假現象仍未消失,今年6月全國人大在執法檢查報告中直言“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屢禁不止”。

衆所周知,無論是經濟決策還是幹部考覈,都離不開各種統計數據。而統計數據一旦“注水”就會誤導決策,影響考覈公正。因此,必須採取有效辦法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而上述規定明確“誰來督察、督察誰和督察什麼”,筆者以爲,這是遏制統計造假的一大利器,效果值得期待。

根據授權,國家統計局組織開展統計督察。而統計督察的對象,則是與統計工作相關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至於督察什麼,對不同督察對象實施不同的督察內容。顯然督察主體、對象、內容很清楚,就有利於上述規定落地,統計督察機制可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中發揮重要作用。

對於督察發現的問題,上述規定明確,督察中發現統計違紀違法問題和線索的,按照《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也就是說由督察人員提出處分處理建議,具體由有關部門依據《統計法》及《統計法實施條例》等規定處理。可見,統計督察鏈條很完整。

在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嚴重的統計造假行爲,該追究刑責的要追究刑責。雖然《統計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據媒體報道,《統計法》實施多年來,處罰官員的最高級別是縣級,且處罰止於行政處分、罰款,迄今未見到追究刑責的先例。

在筆者看來,防範統計造假關鍵在兩點,一是發現問題,二是嚴肅追責。上述規定提出統計督察,將爲發現問題創造了良好條件,那麼接下來就需要嚴肅問責來配合。之前,曾有地方抵制、阻礙、拒絕國家統計執法檢查,要澆滅這種囂張氣焰就需要統計督察和嚴肅追責“雙劍出鞘”。

當然,除此之外還要完善其他工作。譬如,某些官員參與統計造假,是緣於“數字出官”,所以對於官員的政績考覈不能僅看統計數字,更要看實證、實物。而企業統計造假則是爲了資質考覈、爭取融資、騙稅逃稅等,所以,稅務等相關部門應早日實現數據共享,不讓造假者得逞。

但需要強調的是,很多時候統計造假並不是統計人員想造假,而是迫於某種壓力,所以還要防止統計被幹預。

作者:馮海寧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