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10时,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迪中队民警在108国道利用缉查布控系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时,收到大队122指挥中心下达的拦截指令:一辆悬挂晋M03XXX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存在“车辆历史违法行为未处理”,要求立即予以拦截。

接到指令后,中队长张永杰立即指示民警王海峰、王建设等人设卡予以拦截。5分钟后,晋M03XXX号车辆被执勤民警成功拦截,在检查车辆手续时,询问为何对“车辆历史违法行为未处理”,该车驾驶人张某杰称自己忘记处理了,在要求检查其驾驶证手续时,其在车内检查了半天却找不出来,谎称忘带了,听到这,民警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网进行检查显示:该车驾驶人为稷山县化峪镇某村人,无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信息。当民警将查验结果放在驾驶人面前时,其低头承认自己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

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驾驶人郑某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大,害人害己,劝君切莫为。

(李东兴)稷山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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