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10時,稷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下迪中隊民警在108國道利用緝查布控系統開展交通違法行爲整治時,收到大隊122指揮中心下達的攔截指令:一輛懸掛晉M03XXX的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存在“車輛歷史違法行爲未處理”,要求立即予以攔截。

接到指令後,中隊長張永傑立即指示民警王海峯、王建設等人設卡予以攔截。5分鐘後,晉M03XXX號車輛被執勤民警成功攔截,在檢查車輛手續時,詢問爲何對“車輛歷史違法行爲未處理”,該車駕駛人張某傑稱自己忘記處理了,在要求檢查其駕駛證手續時,其在車內檢查了半天卻找不出來,謊稱忘帶了,聽到這,民警通過公安人口信息網進行檢查顯示:該車駕駛人爲稷山縣化峪鎮某村人,無機動車駕駛證相關信息。當民警將查驗結果放在駕駛人面前時,其低頭承認自己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事實。

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駕駛人鄭某傑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警方提示:無證駕駛機動車危害大,害人害己,勸君切莫爲。

(李東興)稷山交警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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