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值得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對“教育懲戒”條款進行了修改:中小學校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爲的,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值得關注的是,今年9月提請審議的一審稿規定老師可依法對違反學校規定的學生採取“罰站罰跑”規定,徵求意見稿保留了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的相關條款,但刪除了具體懲戒措施。

(原標題:廣東教育懲戒權擬修改:罰站罰跑被刪,學校自行做主)

羊城派客戶端11月15日消息 11月15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官網發佈《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9月提請審議的一審稿規定老師可依法對違反學校規定的學生採取“罰站罰跑”規定,徵求意見稿保留了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的相關條款,但刪除了具體懲戒措施。

今年9月,省人大常委會對條例進行一審時,擬在全國率先嚐試通過立法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明確教師可依法對學生實行“罰站罰跑”。

一審稿:

條例一審稿在“教育懲戒”一條規定:中小學校學生在上課時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喧鬧、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爲,尚未達到給予紀律處分情節的,任課教師應當給予批評,並可以採取責令站立、慢跑等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措施。

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

修改後:

值得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對“教育懲戒”條款進行了修改:中小學校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爲的,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

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打罵、辱罵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

對比發現,徵求意見稿依舊通過立法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但刪除了一審稿中的“罰站罰跑”具體懲戒措施,同時規定“學校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具體的教育懲戒規定”。

此前條例一審時,“教育懲戒權”也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一審後,爲做好草案修改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專門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和徵求意見座談會,參會者包括省教育廳、省司法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律協等熟悉學校安全司法實務的相關同志,也邀請了學校代表、學生代表和家長代表等。

兩場座談會論證的焦點包括“條例規定教育懲戒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中,關於“教育懲戒規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舊被列爲徵求重點。該條例將在11月底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二審。

如果您對《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有建議,可通過以下方式,將有關意見建議向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反饋:  

地址:廣州市中山一路64號

郵編:51008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傳真:020-37866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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