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2020年第1号文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然而在广大市民众志成城、共同抗疫的关键时期,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心理,忽视大众健康,认为自己一个人的行为不会给疫情处置带来影响。

事件一、1月29日,梁某在大兴区首座御园小区门前,因对进入小区需测量体温的规定不满,与小区保安员发生纠纷。团河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梁某对民警进行侮辱谩骂。现梁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大兴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事件二、1月31日,北京一公交协管员提示乘客戴口罩遭打,打人者说:“我现在就没有传染病,就是有传染病,你管我屁用?”打人者已被行政拘留。

事件三、2月2日,某女士乘坐北京地铁6号线,进入车厢时未带口罩。安全员提醒后,仍拒绝带口罩。安全员表示如果没有可以给她一个,她拒绝。乘客提醒后,其反而故意在车厢里吐痰、故意喷口水,疯狂骂人,进行言语威胁。

法官提醒,非常时期,这已经不是你一个人的战役。任何个人的不配合,都有可能给疫情防治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因此,对居民小区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实施必要的卫生检疫措施有法可依,为了最大限度的防控疫情,市民应配合小区物业、街道及公交地铁工作人员的检查,并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因此,如明知自己患有新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患有,而故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采用吐痰、吐口水等方式传播疫情的,将可能面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因此,对于拒不接受居民社区、公共交通工具及公共场所人员合理的检疫防控措施,并阻碍民警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防疫任务,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法官温馨提醒,人人为我,我为人人。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这个狡猾的“敌人”,阻断疫情蔓延硬仗不少,我们每人都是战士。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为抗击病毒出一份力,如发现疫情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或向有关单位举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