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爲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正式發佈2020年第1號文件,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然而在廣大市民衆志成城、共同抗疫的關鍵時期,仍有少數人心存僥倖心理,忽視大衆健康,認爲自己一個人的行爲不會給疫情處置帶來影響。

事件一、1月29日,梁某在大興區首座御園小區門前,因對進入小區需測量體溫的規定不滿,與小區保安員發生糾紛。團河派出所民警在現場處置過程中,梁某對民警進行侮辱謾罵。現梁某因阻礙執行職務被大興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事件二、1月31日,北京一公交協管員提示乘客戴口罩遭打,打人者說:“我現在就沒有傳染病,就是有傳染病,你管我屁用?”打人者已被行政拘留。

事件三、2月2日,某女士乘坐北京地鐵6號線,進入車廂時未帶口罩。安全員提醒後,仍拒絕帶口罩。安全員表示如果沒有可以給她一個,她拒絕。乘客提醒後,其反而故意在車廂裏吐痰、故意噴口水,瘋狂罵人,進行言語威脅。

法官提醒,非常時期,這已經不是你一個人的戰役。任何個人的不配合,都有可能給疫情防治工作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爲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因此,對居民小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實施必要的衛生檢疫措施有法可依,爲了最大限度的防控疫情,市民應配合小區物業、街道及公交地鐵工作人員的檢查,並做好個人防護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因此,如明知自己患有新冠狀病毒肺炎或疑似患有,而故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採用吐痰、吐口水等方式傳播疫情的,將可能面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爲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因此,對於拒不接受居民社區、公共交通工具及公共場所人員合理的檢疫防控措施,並阻礙民警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執行防疫任務,情節嚴重的,將會被追究妨害公務罪的刑事責任。

法官溫馨提醒,人人爲我,我爲人人。面對新型冠狀病毒這個狡猾的“敵人”,阻斷疫情蔓延硬仗不少,我們每人都是戰士。讓我們從自身做起,爲抗擊病毒出一份力,如發現疫情中的違法行爲,及時制止,或向有關單位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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