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青岛就是投资国家战略”。当前,青岛历史性地站在了中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最前沿,结合国际航运贸易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攻势,对标国际先进邮轮港城产业发展模式,青岛国际邮轮母港区以专业化、精细化、市场化为标准,整合国际资源,创新招商模式,用平台思维做发展乘法,用生态思维优化发展环境,聚焦“三新”、科技创新、新基建等产业以及总部经济项目开展精准招商,与全球优秀合伙人携手共赢。

青岛国际邮轮母港区面向全球,聚焦航运、贸易、金融等要素,建设创新灯塔,打造青岛开放新窗口和产业新高地。

在航运方面,依托政府和龙头企业的号召力、创新资本的支持、生态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重点集聚航企总部、船舶经纪、船舶融资、航运交易、船舶管理、海事仲裁、航运人才培训等较高附加值航运服务业,打造中国航运开放创新高地。在贸易方面,抓住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机遇,发挥港区优势,重点集聚一批新兴市场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供应链管理及应用企业、全球集采中心,打造开放多向的新贸易高地。在金融方面,深化改革创新,推动各类金融要素加快集聚,提高航运贸易融资与保险服务能力,大幅增加金融服务贸易客户数量,基本建成体系健全、力争将邮轮母港区建设成青岛独具特色优势、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新金融产业平台,打造市场发达、创新活跃、紧密对接国际金融市场的创新引领区。在邮轮经济方面,积极培育邮轮产业核心运营主体,丰富邮轮产业生态,提升港口服务水平,集聚区域流量带动明显的优质资源,以邮轮产业激发老城活力;力争打造以免税商品和保税交易为核心、以港区商业载体为依托的进口商品消费中心,组建本土邮轮船队,积极导入具备国际影响力的邮轮产业服务品牌,搭建兼具区域影响力邮轮旅游产品销售平台,建成集“游购娱”于一体的国际邮轮港城。

在招商政策方面,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对标先进城市经验,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助推青岛国际航运贸易金融创新中心核心区聚势而强、加快突破。

在引进外资项目方面,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对年实际到账外资低于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低于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低于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

在引进现代金融机构方面,对在青岛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 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亿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000万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6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40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青岛市汇总纳税的,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在引进总部企业方面,对在青岛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补;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的,给予最高4000万元奖补。在此基础上,市北区也出台了总部企业扶持政策。2020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北区新注册且经过认定的总部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年度区级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对企业高管(限10人以内)按其薪酬所得在市北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80%予以扶持。对于新引进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的中介人,按照该总部企业落户当年获得部分区级扶持资金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在支持邮轮经济方面,对邮轮公司在青常态化运营予以奖补,其中,运营50个航次及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补。对以青岛作为访问港的邮轮公司和组织岸上观光的旅行社, 按照上岸观光人数等要素,给予每航次10万元至50万元奖补。

在投资引荐人激励方面,新引进外资项目奖励标准:新引进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额须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其中,年实际到账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7%对引荐方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8%对引荐方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对引荐方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2倍系数对引荐方进行奖励。对引进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合同外资或者年实际到账外资额达不到以上奖励标准的,对引荐方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新引进内资项目奖励标准:内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对引荐方进行奖励;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年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账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1%对引荐方进行奖励。对引进境内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1.5倍系数对引荐方进行奖励。奖励限额:总投资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总投资人民币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总投资人民币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人民币。总投资人民币50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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