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办理案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其他办案单位应及时填报举报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对举报人的奖励,由破案单位在破案后向扫黑办提出申请,或举报线索受理单位建议破案单位提出申请,同时附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受理登记表》以及案件立案、破案和相关法律文书。

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吴忠市委和县委、政府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为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1、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2、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3、精准扶贫、惠民政策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方面虚报冒领、偏亲厚友、利益交换等腐败问题幕后隐藏的黑恶势力。

4、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等过程中,不认政策规定和生效文书,煽动闹事、抢建强拆、非法阻工、强揽工程、恶意讨薪等“诈工地”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恶意逃薪、非法组织农民工聚集上访的黑恶势力。

5、商贸流通领域、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和车站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6、客运市场领域,非法营运车辆与出租车争抢客源、殴打乘客、追逐竞驶、组织群殴的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8、以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为掩护,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9、在医疗、交通等事故中,不依法处理、操纵组织人员给政府或相关部门施压、闹事、恶意上访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流浪、残障人员及未成年人乞讨的黑恶势力。

11、校园及周边欺凌、霸凌学生和霸市的黑恶势力。

12、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传销组织等黑恶势力。

13、组织、策划、煽动、串联信访人进行缠访、闹访,利用上访渔利,编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为上访人员充当幕后“黑军师”,有组织地提供上访经费保障或雇用他人上访的黑恶势力。

14、在农业生产灌溉和农村生产经营过程中霸控、强夺水资源或利用对水利灌溉设施的控制权巧取、索要好处费,随意或恶意破坏水利设施,滥开滥采、大规模破坏草原的黑恶势力。

15、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抢占、掠夺;非法盗取、收集油品(厂)点的黑恶势力。

16、其他涉黑势力的整治。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政法单位及其他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须经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

第三章 举报方式和渠道

举报方式和渠道。举报可采用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

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0953—6018044 6615100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0953-6013110 6012769 6020011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纪委监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0953-6019805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来信来访地址:盐池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盐池县宣传文化中心三楼,邮编:751500)

第四章 举报要求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予以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单位的记录时间为准。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予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进行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县扫黑办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涉恶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第五章 奖励细则

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办理案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其他办案单位应及时填报举报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经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100000元;

(二)经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40000元。

(三)经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4000—20000元。

(四)经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相关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4000—80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8000—2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4000—8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4000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应当按本条所列标准累计奖励。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有特殊贡献或根据举报线索破获自治区纪委监委、公安厅和中央纪委监委、公安部以及中央督导组督办案件的,视情提高奖励金额,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同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打击犯罪的成果,可以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

各部门受理群众举报黑恶类案件犯罪线索,应及时、详细、准确填写《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受理登记表》,并报县扫黑办备案,以便日后兑现奖励。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破案单位在破案后向扫黑办提出申请,或举报线索受理单位建议破案单位提出申请,同时附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受理登记表》以及案件立案、破案和相关法律文书。

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奖励申请作出审批,并在30日内确认奖金领取人身份后,由发放人、领取人共同签字确认发放奖金,奖金发放后,由县扫黑办按财务制度制作财务凭证和相关手续进行存档。

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当事人及近亲属反映所涉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六)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