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通知又刷爆了法律圈,那就是50亿以下的案件原则上都到不了高院了。基层和中院的法官纷纷表示压力山大,律师也对此纷纷发表意见,莫衷一是。

仔细研读这份《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其理由表述的很简洁为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发展要求,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

“合理定位司机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这句话可以有很多种解释。可以理解成是一据官话、套话,也可以理解成背后隐含“微言大义”。

笔者认为,将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职能定位为统一法律适用,这样的调整是有意义的,甚至可以进一步规定,所有案件都一律由基层或中级法院管辖。在此基础上,构建第三审上诉机制,第三审为纯碎的法律审,不审查事实。换言之,第一审、第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第三审必须接受,不再继续审查。既然第三审为纯粹的法律审,不调查事实,原则上也就无需开庭。但由于法律适用涉及到法律解释的问题,因此第三审应当强制律师代理(与司法部搞得律师分级不谋而合?),就法律适用、法律解释展开辩论。辩论可以采取法庭会议的方式(类似于现在的庭前会议)或者提交书面意见,进行书面审理。

由此,在上诉制度上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整,增设“飞跃上诉”制度与附带上诉制度。如各方当事人对于第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仅对法律适用或法律解释有异议,则应当跳过二审,直接上诉至第三审法院。目前,知识产权的上诉制度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从事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去最高法院打二审诉讼变得平常,这是因为我们已经构建了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上诉机制。

另外即附带上诉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提起上诉,应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实践中,大量存在对方当事人卡着时间上诉——如在上诉期最后一日用邮寄的方式上诉——这样会让未上诉的当事人很不爽。此时法院受“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约束,不能对上诉一方当事人作出更加不利的判决。换言之,对于未上诉的一方当事人而言,二审裁判利益一定是小于或等于一审裁判利益的。附带上诉制度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即便未在法定上诉时间上诉,但对方上诉的,依然可以提起附带上诉。只不过附带上诉具有从属性,如对方的主上诉撤诉的,附带上诉自动撤诉,法院不再审理。如对方主上诉不撤诉继续审理的,附带上诉与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样有利于鼓励并倡导诚信诉讼。

目前的再审制度与第三审制度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再审能否提起,是否可以受理带有太强的随意性,甚至可以说再审是法外救济途径。因为,在两审终审制下,再审的对象是生效判决。第三审则不同,一旦提起第三审上诉,则意味着此前判决均未产生既判力,需待第三审判决后才能产生确定的既判力。再审的事由还包括事实认定错误(如出现了新证据),但第三审的唯一上诉事由即法律适用错误,二者不可同日而语。

构建第三审程序、相应调整上诉制度后,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就真正地成为统一法律适用的机关。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差异较大以及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最高法院负责统一全国法律适用,高级法院负责统一本辖区内法律适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法官操“解牛刀”,全面审查事实与法律;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练“屠龙术”,不审查事实,仅审查法律;如此则实现了《通知》所说的“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

《通知》的另外一层目的是“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纠纷解决在基层、下层。如此,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庞大的编制也就不再需要了,将最高法院与高级法院的审判人员“重心下移”至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就变得迫切而必要。

既然知识产权层面可以建立国家上诉制度,如实践证明确属行之有效,那么普通民商事纠纷也不无如是效法之必要。周强院长工作报告指出,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4794件,审结31883件。须知最高法院每一起案件都是一起裁判规则,矛盾、打架的裁判结果往往让法官、律师乃至一般民众无所适从。若果真建立第三审制度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又何乐而不为呢?

即便一时实现不了,先试试看,很多事情都是试着试着就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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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发展要求,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等文件执行。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通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云 闯

路漫

路漫•品牌大使

路漫•产品研发事业委员会 主任

路漫•公司法业务委员会 主任

路漫•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 主任

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公司法)硕士、无讼作者、中国法学会会员,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路漫律师机构品牌大使、公司法业务委员会主任,姑苏区律师协会公司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主任(第一届);江苏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兼职导师;姑苏区律师协会首届律师辩论赛冠军、“十佳辩手”;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公司法务》丛书特约撰稿人。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商事诉讼、资本市场及政府法律顾问。

●云闯律师先后办理发起人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公司解散、损害公司利益、请求公司收购股份、涉外诉讼仲裁等公司类商事案件150余起。在非诉讼领域办理亨通光电(600487)收购福州万山电力公司等上市公司并购案,某集团公司及其旗下17家子公司分立等典型非诉讼专项。先后在《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望江法学》、《公司法务》等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公司法专业论文十余篇,撰写的实务调研文章多次入选苏州市法学会优秀论文、江苏省律师优秀论文、“律师与法治企业建设论坛”优秀论文。所办理的案件多次被“江苏卫视”、“苏州广电总台”、“扬子晚报”、“苏州日报”等媒体采访报道。

2014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一书,2016年,该书第二版出版发行。2017年,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公司案件办案策略与技巧》及《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四要点剖析与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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