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投標文件中出現負偏離情形,是否屬於無效投標?問答|投標文件中出現負偏離情形,是否屬於無效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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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件中出現負偏離情形,是否屬於無效投標?

答:應以招標文件爲準,如果招標文件中未明確,那麼對於負偏離的情況,不應做無效投標處理。法律依據爲《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採購項目的特點和採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對於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並以醒目的方式標明。

競爭性談判項目中,投標供應商不滿足實質性條款,還可以參加談判嗎?

答:不可以,實質性條款未響應的供應商不得參與談判。法律依據爲《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談判小組應當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並根據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未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談判小組應當告知有關供應商。

競爭性磋商項目的評分項可以用優良中差來打分嗎?

答:不可以,評分項應量化,優良中差不是量化指標。《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採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爲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爲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爲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政府採購進口產品可以指定品牌嗎?

答:不可以。政府採購項目均不可以指定品牌。法律依據爲《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採購代理機構無理由拒絕供應商報名參加招投標活動,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可參考《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第八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採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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