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報訊(記者 姬仙果 通訊員 馬力)爲創建文明城市,喜迎二青盛會,太原市小店區城管局積極圍繞《太原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展執法行動,在太原南站附近開始整治隨地吐痰、便溺等不文明行爲。5月7日下午,山西晚報記者跟隨小店區城管局南站大隊執法人員巡查,十多分鐘就發現8位隨地便溺者。

7日下午5時許,執法車輛行至太榆路站北街附近的輔道時,坐在副駕駛座的小店區城管局南站大隊隊長劉建軍發現了情況,他指着不遠處停靠在路邊的3輛汽車喊道:“快,開過去!”有兩輛出租車、一輛私家車,旁邊的綠化帶裏,3位男士正在便溺,執法人員立即打開車上喇叭喊話制止,行至跟前,較遠處一輛車已匆匆駛離。執法人員對兩位男子進行了批評教育,並依據《條例》第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開具了“當場處罰決定書”。

山西晚報記者看到,處罰書內容有當事人姓名、身份證號,在何時何地從事“便溺”行爲,違反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根據《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爲,並處罰如下:警告。罰款一欄空白。

劉建軍稱,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隨地吐痰或者便溺的,行政執法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這次整治行動從“五一”前開始的,目前處於警告宣傳階段,接下來,對於違反《條例》的不文明行爲的處罰將會以警告和罰款相結合。

執法車輛繼續向前,在附近的匝道橋下,隨地便溺的鏡頭接二連三地進入執法人員相機裏。山西晚報記者粗略統計了一下,前後十來分鐘,就拍到8位隨地便溺者。一位執法人員稱,南站一帶也有人流高峯,早7點半至8點半、中午12點前後,下午5點至7點,人一多,抓住的不文明現行就越多。最多時,半個小時能發現二三十起。

是不是附近沒有公廁呢?執法人員說,南站停車場就有,停車場停車半小時內還不收費。但是一些司機在遇到高峯期時,進停車場得等半天,出停車場又要排隊等半天,覺得太費事了,就在路邊的綠化帶內解決。除此,還有一些隨地吐痰、亂扔菸頭的市民,也在南站一帶接到了“當場處罰決定書”。

小店區城管局呼籲廣大市民:認真對照《太原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革除陋習,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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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發小廣告、露天燒烤經營被處罰

事件一:散發小廣告罰款200元

“我又沒偷東西,爲何要罰款?”5月2日,長風街平陽路口附近,一位散發小廣告的年輕人面對執法人員開出的“當場處罰決定書”發出了疑問。小店區城管局執法隊員向當事人解讀了《太原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中第三十九條相關內容,並對其進行了思想教育。最終,年輕人承認錯誤並接受200元處罰,表示今後不會再發生此類情況。

旁白:爲營造和諧、整潔、有序的市容環境,小店區城管局執法人員加強了對舉行商業慶典、促銷等活動的管理力度,確保城區環境秩序井然。

事件二:露天燒烤經營罰款3000元

4月28日,小店區城管局接到舉報,在南十方鐵路小區內有一處露天燒烤。當晚,營盤執法中隊與環保部門一同來到南十方鐵路小區,發現在小區金虎超市門前有一處露天燒烤,商家儘管使用淨化車做“掩護”,但無獨立操作空間,直接露天使用炭火明火燒烤,燒烤食材時油煙沒有得到高效淨化,對空氣質量造成很大影響。《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露天燒烤經營或者室內燒烤經營未安裝高效油煙淨化裝置的屬於不文明行爲。根據《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執法人員對商家的不文明行爲開出“當場處罰決定書”,罰款3000元,並對所有燒烤工具進行暫扣處罰。

旁白:爲貫徹《太原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推動創城工作制度化常態化,太原市城管部門舉行“決戰一百天、迎接二青會”序化工程佔道經營專項整治行動動員會。此次整治的重點是佔道經營、出店經營、露天燒烤等。城管部門要求,要堅持目標導向,通過整治實現城市運營有序、市容整潔乾淨等。堅持問題導向,對佔道經營的分佈和出攤規律要及時掌握,找準方法和發力點,尤其是在重點時段對重點路段進行嚴格管控。

哪些行爲會被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隨地吐痰或者便溺的;隨意傾倒或者丟棄垃圾的;使用高音喇叭、音響器材等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在建築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等空間堆放或者吊掛危害安全物品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除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的;在觀看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時,影響他人觀看演出、比賽或者影響演出、比賽正常進行的;使用公共自行車加裝兒童座椅,拆解、破壞公共自行車及其設備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鎮道路、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市政及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牆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代爲清理,清理費用由違法行爲人承擔。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可以沒收犬隻:攜帶犬隻進入禁止進入場所的;未按照規定爲犬隻束牽引帶的;未及時清除犬隻糞便的。

山西晚報記者 姬仙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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