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此,条例提出,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公布实施。据了解,条例从规划和用地、建设、配建和移交、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作出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专项规划、用地标准、用地保护、建设及配建、移交等方面都体现了焦作本地特色。

核心提示

4月29日,《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通过制度设计来解决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据了解,条例从规划和用地、建设、配建和移交、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作出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专项规划、用地标准、用地保护、建设及配建、移交等方面都体现了焦作本地特色。

重磅消息!《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即将施行,这些家长最关心的事将……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专家提出,全市规划布点中小学校、幼儿园不仅要跟上城市发展步伐,更需要对已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规定严格的变更程序,维护专项规划的严肃性。专家的建议并非无的放矢,曾经我市的一些楼盘,规划时配建有学校,建成后却不见学校、幼儿园踪影,造成孩子无法就近入学。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说,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法定依据,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这是条例执行的基础和保障。为此,条例提出,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公布实施;至少每三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一次,并提出评估报告;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高用地标准

提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标准,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6平方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本着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的原则,适当提高“千人指标”“生均用地指标”,以满足学校未来发展和教育教学需要。市人大法制委针对这一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研究确定了我市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标准,即分别按照每千人口20名高中生、40名初中生、80名小学生、40名学龄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的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中学、小学、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分别不低于26平方米、22平方米、15平方米;初中、小学、幼儿园服务半径分别不宜大于1000米、500米、300米;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增加10平方米以上。

优先改建为中小学校、幼儿园

闲置的教育资源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优先改建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例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政府部门和群众的关注点有许多是相通的。“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城市建设的加快,城市学校的就学压力不断增加,建议利用百企退城、旧城改造、单位搬迁等时机,对一些闲置土地和资源进行整合和调整,优先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和改扩建。”对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民提出的这个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予以高度重视。为此条例专门增加了相关规定,提出城市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应当对其增加学生人数和所属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资源进行评估,并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专院校因合并、分立、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应当优先改建为中小学校、幼儿园。

在我市发展过程中,由于中心城区学校建设主体不明确,新规划学校特别是新区配套建设学校难以落实,增加了老城区学校就学压力,打乱了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此次,条例对市、县两级政府建设学校的主体责任进行了划分。

条例提出,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普通高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城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初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为了调动城区政府建设学校的积极性,条例提出,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建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区政府给予奖补。为了确保配建学校得到落实,条例规定,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按照法定程序,《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正式施行,还须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通过。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杜玲 报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