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冬天外出遛狗時,因河面結冰,他便走上永定河一處大壩的消力池內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屬將北京市水務局、豐臺區水務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豐臺區永定河管理所起訴至法院,索賠62萬元。

    5月7日,記者獲悉,經審理,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爲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

    出意外 遛狗時墜入冰面

    2016年12月,支某和妻子李某結婚三年後終於喜得千金,但沒想到,孩子尚未滿月,支某卻在外出遛狗時突然失蹤。民警接家屬報警後,經過搜尋,發現支某溺死在永定河河道的一處消力池內。當時,河道上已經結冰,冰面與池壁基本持平,而池外的河道並沒有存水。

    經偵查,警方對此次事件排除了刑事嫌疑,認定支某爲溺水身亡。隨後,支某的妻子、父母和女兒將北京市水務局、豐臺區水務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豐臺區永定河管理所起訴至豐臺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2萬元。

    支某家屬訴稱,事發河道無人監管,且無明顯警示標誌,但被告未能認真履行職責,對大壩下存水疏於採取安全措施,致使支某溺水而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事發後,四被告來回推諉,而由於支某的離世,老人晚年無人贍養,年輕的小家庭生活也陷入了困境,家屬無奈只好選擇起訴。

    經調查 水務部門無責任

    庭審中,豐臺區水務局表示,消力池周邊安裝有防護欄杆,且在多處醒目位置設置了多個警示標牌,標牌註明的管理單位系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不過,作爲管理單位,永定河管理處已經採取了安全警示措施,盡到了相應的管理職責,且支某繫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爲有完全的辨識、控制能力,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豐臺法院經審理確認,支某溺亡的地點位於永定河攔河閘側面消力池,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系該地點的管理責任方。但消力池是河流攔河閘的一部分,屬於水利設施,而非對外開放的冰場。事實上,要想到達消力池,需要先沿河堤下樓梯到達河道,再從河道步行至攔河閘,因此難以認定發生事故的消力池屬於公共場所。

    而《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公共場所管理人所負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事故系發生在公共場所,因此,豐臺法院認爲,永定河管理處對此次事故不負有上述安全保障義務。況且,永定河道並非正常的活動、通行場所,依據常識,無論是進入河道或進入冰面的行爲,均容易發生危及人身的危險,這並不需要管理機關事先的警告或具備專業知識就可知曉。

    法院判 自甘風險自己擔責

    在判決書中,法院特別指出,成年人應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託在國家相關機構無時無刻地提醒之下。戶外活動應趨利避害,不隨意進入非羣衆活動場所,是每一個公民應自覺遵守的行爲規範。支某在明知進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風險的情況下,仍進入該區域並導致自身溺亡,其主觀上符合過於自信的過失,其行爲屬於侵權責任法上的自甘風險行爲,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

    雖然支某的意外溺亡,造成二老老年喪子,孩子年幼喪父,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法院對此表示了理解。但管理方是否構成侵權,需法律上嚴格界定及證據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爲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

    因此,綜合全案證據,豐臺法院一審判決永定河管理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支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後,原告方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並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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