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王健


備受矚目的“陝北千億礦權案”再起波瀾: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稱,由於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院不履行最高院終審判決中確定的一項義務,公司已於2月5日向陝西高院申請強制執行。


引發這場長達十二年官司的,系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簽訂的、涉及千億煤炭資源的《合作勘查合同書》。由於合同簽訂後,西勘院拒不履行合同內容,凱奇萊公司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將其訴至法院。


在歷經一審勝訴,重審敗訴後,凱奇萊公司上訴至最高院。2017年12月16日,最高院法槌落下,判決雙方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有效,雙方繼續履行;西勘院向凱奇萊公司支付違約金1365萬元。


凱奇萊公司代理律師趙振凱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最高院判決生效後,西勘院主動履行了關於違約金的判決內容,但不履行最高院判決書中確定的最重要的一項義務,即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因此,凱奇萊公司向陝西高院申請強制執行,2月5日,律師向陝西高院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


2月24日,澎湃新聞前往西勘院採訪,卻被值班室保安告知該單位尚未上班,無法聯繫採訪。隨後,澎湃新聞致電該院辦公室一負責人,詢問西勘院是否履行、如何履行最高院判決?該負責人稱:“具體情況我也不清楚,以官網1月16日發佈的文章爲準。”


西勘院拒不履約引發官司


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的合作始於2003年8月25日,雙方簽訂《陝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合同書》,約定由凱奇萊公司出資1200萬元,西勘院對波羅井田進行勘查。


凱奇萊公司法定代表人趙發琦說:“當時簽訂合同的時候,西勘院只是完成普查,獲得前期探礦權,這個前期探礦權作價評估爲1400萬,雙方協商調整價格爲1500萬。雙方約定,我們出資1200萬元,擁有80%的探礦權權益,以及以後勘查區勘查升值、聯合開發,還是礦權轉讓,所產生的利益,我們擁有80%的權益。”


趙發琦強調:“需要說明的是,普查階段沒有查明煤炭儲量,不能作爲資源儲量計算價值。按照合同約定,我們雙方需要進行的詳查、精查。當時雙方初步預算詳查、精查總費用爲800萬元。詳查是查明儲量,精查是了採礦做準備。詳查、精查完成之後,就具備了開採條件。”


在上述合同中,雙方約定了二八分成的權益比例,即協議生效後,該勘查區無論升值、聯合開發,還是礦權轉讓,所產生的利益,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均以2:8的比例分享。


同時,合同還約定了勘查成果處置辦法:由西勘院和凱奇萊公司按所佔權益比例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開發;或由西勘院、凱奇萊公司協商,西勘院將所佔權益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後轉讓給凱奇萊公司,由其獨自開發。


趙發琦表示,在之後的履約過程中,凱奇萊公司先後支付過2100萬元。“其中,我們第一次給他們支付1200萬元,他們違約退回。後來他們進行詳查、精查,又主動要求我方支付了900萬元勘查費,但之後西勘院又不如約履行合同,由此引發爭端。”


前述最高院終審判決書顯示,西勘院拒不履約的主要理由是,雙方簽訂的合同與陝西省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紀要精神違背,且係爲規避該會議紀要精神而倒籤合同。


西勘院提及的陝西省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紀要精神是指,2003年10月22日,陝西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第21次)確定,對由政府前幾年已經給予一些煤田探礦權的單位,一律視作代表政府實施地質勘查,探礦權人無權處置礦權,其探礦權是否轉讓、轉讓給誰、如何轉讓,一律由省政府根據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和轉化項目落實情況作出決策。


最高院認定合同有效


針對前述陝西省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紀要,最高院在終審時審理查明,該會議紀要的密級爲“祕密”,凱奇萊公司不在該文件發送範圍內。


最高院還查明,陝西省國土廳《關於協調解決“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爭議情況”的報告》載明,西勘院與凱奇萊簽訂合同的日期爲2003年8月25日;西勘院提交的有關《合作勘查合同書》簽訂時間爲2004年2月19日的證人證言,證人未到庭接受庭審質證。


該案終審判決書顯示,最高院認爲,陝西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不屬於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作爲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雙方是否倒籤合同,只涉及合同成立生效的起始點,不涉及合同有效無效,與雙方爭議焦點並無關聯。


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最高院認爲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簽訂的合同,不因締約時凱奇萊公司尚未設立而無效。而且,即使是按照西勘院的主張,在2014年2月19日,雙方當事人纔在合同上加蓋公章,也只能證明西勘院在凱奇萊公司依法成立後,通過補正合同缺陷的行爲再一次與凱奇萊公司確認了合同的效力。


據上,最高院認爲,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有效。
2017年12月16日,就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糾紛一案,最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主要內容爲,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有效,雙方繼續履行;西勘院在判決生效後的十五日內,向凱奇萊公司支付違約金1365萬元。


西勘院反思“依法治企”


最高院作出判決後,西勘院於1月16日在其官網發佈的一篇名爲《最高院依法駁回凱奇萊公司索要探礦權訴請,西勘院鄭重反思依法治企》的文章。文章稱,西勘院堅決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已於1月5日,向凱奇萊公司支付違約金1365萬元。


西勘院在該文中稱,“關於凱奇萊公司起訴受讓西勘院礦業權的訴訟請求,最高院認爲凱奇萊公司要求轉讓探礦權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對於探礦權轉讓的規定,不予支持。且涉案合同中探礦權轉讓只是意向性表示,不是正式的合同權利義務。該判決使爭議十二年的所謂‘千億元礦權’之爭一錘定音,法律保護了國有資產。”


判決書顯示,最高院認爲,“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作勘查合同書》的初始階段即發生爭議,致使雙方合作的詳查和精查工作均未依合同實際啓動。因此,合同約定的轉讓探礦權的前提條件尚不具備。”


凱奇萊公司執行階段代理律師趙振凱認爲,“雙方在最高院審理本案的時候,均未提交關於該煤田普查、詳查、精查均已完成、探礦權轉讓前提條件已經成就的證據。因此,最高院才駁回了凱奇萊關於探礦權轉讓的訴請。”


此外,前述西勘院發佈的文章還將最高院判決結果概括總結爲:“一、駁回凱奇萊公司索要礦業權的訴訟請求;二、認定雙方當年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有效。”對此,趙振凱認爲,這一概括並不準確,“最高院除了認定雙方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有效,更判令雙方繼續履行此合同。”


按照合同約定,甲方西勘院與乙方凱奇萊公司所佔權益比例爲2:8,對雙方所取得的勘查成果,由甲、乙雙方按所佔權益比例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開發,或由甲、乙雙方將所佔權益經法定機構評估後轉讓給乙方,由乙方獨自開發。


凱奇萊:最高院判決生效後,西勘院未履行合同


澎湃新聞從凱奇萊公司法定代表人趙發琦處獲知,最高院判決生效後,凱奇萊公司曾函告西勘院,要求儘快履行最高院判決,以維護雙方合法權益。但對方至今並未回函。


凱奇萊公司函告內容共七項,其中包括要求西勘院儘快明確詳查及精查工作是否已經完成,如完成請儘快將決算報告和相關資料報凱奇萊公司,以便凱奇萊公司支付相關費用;請西勘院儘快明確勘查成果處置方式,即按照雙方所佔權益比例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開發,或西勘院將所佔權益經法定機構評估後轉讓給凱奇萊公司,由後者獨自開發。


而西勘院並未回覆此函告,只是向凱奇萊公司支付了1365萬元違約金。凱奇萊公司因此認爲西勘院拒不履行最高院“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遂委託陝西樹理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振凱爲代理律師,處理該判決的執行問題。


“西勘院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所以我們要向陝西高院申請強制執行。”趙振凱說,“2月5日,我代表凱奇萊公司,向該案一審法院陝西高院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法院正在依照程序辦理。”


2月24日,澎湃新聞前往西勘院採訪,卻被值班室保安告知該單位尚未上班,無法聯繫採訪。隨後,澎湃新聞致電該院辦公室一負責人,詢問西勘院是否履行、如何履行最高院判決?該負責人稱:“具體情況我也不清楚,以官網1月16日發佈的文章爲準。”




本期編輯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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