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據此,應當根據校園霸凌造成的行爲後果,進行民事、行政或刑事的懲處,明確主體的責任,即一定要明確由學校還是家長抑或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進行懲治。一方面,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中,對於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爲的懲治,儘管在我國是由《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進行調整,但針對校園霸凌行爲的專門規定方面卻是空白。

運用法律手段,對校園霸凌說“不”!

近年來,校園霸凌事件頻頻出現,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並且得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霸凌是英文“bully”一詞的音譯,意指恃強凌弱、惡霸。學界通用的是挪威學者丹·奧維斯(Dan Olweus)對“霸凌”的界定,即“霸凌”是指一個學生長時間並重復地暴露於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負面行爲。霸凌存在着不同的形式,比如有言語霸凌(辱罵、嘲弄、惡意中傷某人)、肢體性霸凌(對某人進行肉體上的欺凌行爲)、社交霸凌(在人際交往中有意排擠某人)和網絡霸凌(用手機、博客、電子郵件等散播謠言中傷某人的行爲)。校園霸凌行爲已經嚴重危害到在校學生的身心健康,不僅造成了被欺凌學生身體上的傷害,更爲嚴重的是,還導致被欺凌學生在心理上產生了焦慮、恐懼、抑鬱的情緒,以至於有些學生出現了自殘或自殺的行爲。就我國目前的法律而言,針對校園霸凌行爲的法律是缺失的。一方面,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中,對於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爲的懲治,儘管在我國是由《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進行調整,但針對校園霸凌行爲的專門規定方面卻是空白。另一方面,目前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於實施校園霸凌行爲的未成年人懲戒的規定還不完善。具體而言,隨着校園霸凌行爲越來越低齡化,2006年頒佈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立足於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在實際的執行中取得了一些良好的效果。然而,對於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和觸犯法律而不被起訴的未成年人的懲戒,《未成年人保護法》只是有一些諸如學校“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等原則性的規定,並沒有關於此種行爲具體該如何懲戒的詳細規定。

對於校園霸凌行爲的懲戒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怎麼懲戒和誰來懲戒。第一個問題涉及諸如“校園霸凌”的法律內涵如何界定?如何區分校園霸凌與嬉戲打鬧?性質惡劣的校園霸凌如果沒有達到傷殘鑑定的輕傷或重傷,如何對其進行追責?目前,我國對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懲治手段主要有:責令父母嚴加管教、工讀教育、當地派出所的監督幫扶、緩刑和監外執行、收容教養等。收容教養由於涉及公安機關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有無合法性的質疑,大多數地區在勞教制度被廢除以後已經停止對收容教養的審批,其他手段懲戒的嚴厲性不夠,因而使得校園霸凌者有恃無恐。第二個問題涉及懲治的執行主體。目前,校園霸凌問題是一種家長、學校和公安似乎都在管卻誰都沒有管的局面,其根本原因就在於懲治約束主體的責任和權力不明確。責令家長嚴加管教這類懲治手段,由於血緣關係的影響,以及對父母約束的規定的模糊性,顯然很難發揮實質性的作用;對於學校而言,由於教師沒有懲治的權力,因此就造成教師想管卻不敢管的現象;對於公安和司法部門而言,由於對校園霸凌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自然這些部門的懲治也就無法可依。因此,針對校園霸凌的懲治是不足的,目前只是停留在社會輿論的聲討層面,發揮的作用也就可想而知。由於主體責任和權力的不明確,這些主體之間就無法形成合力,因而也就難以有效遏制校園霸凌行爲的蔓延。

基於上述問題,可以在未來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時對校園霸凌行爲進行明確界定。校園霸凌由霸凌者(bully)、被霸凌者(bullied)、協助者(assistant)以及旁觀者(outsider)構成,簡言之,霸凌是霸凌者通過對被霸凌者身體、言語、性的攻擊或者關係上的排擠,抑或透過網路、手機散播謠言等方式傷害某人,並且延續一段時間。據此,應當根據校園霸凌造成的行爲後果,進行民事、行政或刑事的懲處,明確主體的責任,即一定要明確由學校還是家長抑或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進行懲治。

對於不構成犯罪但行爲惡劣屢教不改的霸凌者,應當賦予學校教育懲戒權,並對懲戒的標準和程序進行專項立法。在學校的紀律處分權中,對於侮辱、推搡、毆打等行爲應設定告誡、停課、留級、開除等處罰方式並嚴格執行。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需要教育的懲戒權力真正落到實處。對於行爲後果較輕的校園霸凌,儘管責令父母嚴加管教是已有的法定措施,但由於這項措施並沒有對霸凌者的父母形成有效的約束,致使這種“責令”難以有效實施。因而,《校園反霸凌法》中應當有對父母的強制約束條款,比如責令父母繳納保證金、強制父母陪讀、接受專門校園反霸凌培訓、要求父母定期彙報管教情況等。總之,就校園霸凌現象的不斷出現所造成的社會危害而言,要有效治理校園霸凌,必須對霸凌者進行應有的懲處。當然,校園的寧靜也有賴於法律法規的保障與社會力量的共同參與。

(作者單位: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

原標題:運用法律手段治理校園霸凌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樸常赫 夏紀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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