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判例关键词:共同犯罪 承继共犯 、贪污罪

关于共同犯罪的典型判例

(判例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安某等人共同贪污案

1、基本案情

2002年,朔州市山阴县某村高速路两侧种植百米林带,实施退耕还林。当时,周某任村支部书记,李某1任村委主任,安某任村会计,李某2任队长,李某3任治保主任。被告人安某、李某1、周某三人即商量给参与此项工作的村干部虚报退耕还林地亩数,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

之后,被告人安某伪造土地承包合同,将自己原有退耕还林地40.1亩增加到71.8亩,增加了31.7亩;将被告人李某1原有退耕还林地3.8亩增加到14.1亩,增加了10.3亩;将被告人周某原有退耕还林地2.8亩增加到9.8亩,增加了7亩;将被告人李某2原有退耕还林地1.2亩增加到8.7亩,增加了7.5亩;将被告人李某3原有退耕还林地7.6亩增加到13.5亩,增加了5.9亩。

被告人李某2、李某3二人在领取2003年退耕还林补助款时,发现自己的退耕还林地亩数多于实际数,多领取了退耕还林补助款,且被告人安某、李某1、周某三人也虚报退耕还林地亩数,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遂默认此事

五被告人共同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物总计80544元。其中被告人安某实际占有41527元,被告人李某1实际占有13493元,被告人周某实际占有9170元,被告人李某2实际占有8625元,被告人李某3实际占有7729元。2010年10月,各被告人亲属主动代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赃款。

2、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李某1、周某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其担任村干部职务之便利事先预谋通过制作虚假承包合同或涂改原承包合同,虚报退耕还林地亩数,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3有期徒刑六个月。五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安某、李某1、周某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其担任村干部职务之便利,事先预谋,通过涂改原承包合同,虚报退耕还林地亩数,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李某2、李某3虽未参与事先预谋,但在得知自己及另三被告人多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之后,予以默认,并且连续多年领取补助粮款,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但上诉人安某领取退耕还林补助的31.7亩地,具有承包经营权,其所领款项应从共同犯罪总额中予以核减,上诉人安某还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遂以贪污罪分别改判上诉人安某、李某1、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上诉人李某2、李某3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安某、李某1、周某利用其担任村干部职务之便利,事先预谋,通过涂改原承包合同,虚报退耕还林地亩数,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从主体上看属准国家工作人员,五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李某2、李某3虽未参与事先预谋,但在得知自己及另三被告人多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后,予以默认,且连续多年领取补助粮款,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

上诉人安某、李某1和周某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上诉人李某2、李某3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

本案属于承继的共犯,事先的共犯和承继的共犯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承继共犯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如甲抢劫乙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乙的重伤,此时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要抢劫乙的财物,丙帮助甲一起拿走了乙的财物。丙虽然与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丙不对乙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甲对丙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一般来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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