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3月24日,江山法院判令施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某某借款本金6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王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江山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以下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浙江江山:拒不还款 两家公司的老板还“哭穷” 判刑!

4月30日上午9时,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江山市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王某某借款70万元,被告人王某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为该笔借款签名担保。2013年2月20日,施某还款3万元。2013年11月7日,王某某起诉施某、王某,要求归还67万元本金及支付违约金。

2014年3月24日,江山法院判令施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某某借款本金6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王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判决于2014年6月16日生效,江山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却没有任何回音,施某干脆玩起了“失踪”。

后来,执行法官多次找到王某,告知虚假申报或拒不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王某每次均在哭“穷”,称其没有财产和收入。

但实际情况与王某的陈述大相径庭。王某不仅是上海一家国际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股80%,还在2013年4月9日出资501万元独资设立在浙江设立一家进出口公司,同年8月9日其将90%股权虚假转让给外甥杨某,自己持有余下的10%股权。

然而,2014年9月24日,王某向法院虚假申报称仅有浙江某进出口有限公司5%股权,之后均未对该公司的收入情况进行报告。

2015年7月21日,王某还将其持有的上海公司的所有股权虚假转让给其妹妹,实际仍参与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两年间还借用他人银行卡以工资、差旅费等名义从上海公司处领取了71万余元,其个人银行账户也有13万余元的收入。此外,在2016年9月之后的半年间,王某还分三笔向毛某归还了借款7万余元,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2017年9月30日,江山法院决定对拒不申报财产的王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江山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以下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