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2年11月,欧某在担任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武汉越秀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项目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吴某(另案处理)控制的烟台世怡置业投资顾问公司协作竞标武汉市硚口区“金三角”地块的商业往来中,在争取前期款项、合同拟定方面给予吴某关照,并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吴某所送资金共计人民币1167.7439万元。广州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原总经理欧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委托吴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公司协作竞标武汉市硚口区一地块的商业往来中,在争取前期款项、合同拟定方面给予吴某关照,收受吴某所送资金1167.7439万元。

原标题:广州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原总经理受贿1160万 一审获刑11年

广州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原总经理欧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委托吴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公司协作竞标武汉市硚口区一地块的商业往来中,在争取前期款项、合同拟定方面给予吴某关照,收受吴某所送资金1167.7439万元。北青报记者5月9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11年。

今年45岁的欧某是广东韶关人,曾任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营运总经理及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2年11月,欧某在担任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武汉越秀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项目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吴某(另案处理)控制的烟台世怡置业投资顾问公司协作竞标武汉市硚口区“金三角”地块的商业往来中,在争取前期款项、合同拟定方面给予吴某关照,并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吴某所送资金共计人民币1167.7439万元。

判决书显示,欧某在法庭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认为其涉案金额仅有80万元。后在法院审理期间,欧某主动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认为起诉书指控其与吴某的行为均是事实,其没有守住法律底线,现在非常后悔,请求法院考虑其归还款项、退赃及认罪服法的表现,对其减轻处罚。

证人吴某称,2010年,梁某、欧某等人提出让他帮越秀地产取得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金三角”的地块,佣金约6500万元。他和欧某约定佣金比例后,欧某建议他在广州买房,欧某告诉他买两套相邻的房子可以打通,另外再买两个车位,期间,欧某及欧某父亲去看过房子。根据欧某的家庭情况,他觉得是想让他出钱给欧某购买。后他交付房款600多万元购买了两套房,后来又买了两个车位,2011年底,他到颐和雅轩办理收楼手续后,欧某提出把房子租给他。办理房产证之前,欧某提出以720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他并签订协议,房屋转到欧某及他父亲名下,欧某说他拿不出那么多钱,要延长分期付款时间。

吴某称,2013年到2016年,欧某共计归还房款408万元,2015年底或2016年初,欧某又提出将这408万元交给他用于炒股。吴某于是将408万元专门存入一张卡,开设了一个股票账户,将银行卡及股票账户等交给欧某。2011年,欧某的朋友肖某在成都投资项目,希望吴某投资200万元。后吴某转账给了肖某200万元,但欧某或肖某一直没有向他说过这个项目的运作情况。2015年审计署对欧某的问题开始调查,欧某让肖某把200万退还给他。

广州中院认为,欧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欧某表示自愿认罪,且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广州中院以欧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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