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廣州中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2年11月,歐某在擔任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投資部總經理、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武漢越秀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其負責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武漢項目業務的職務便利,在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委託吳某(另案處理)控制的煙臺世怡置業投資顧問公司協作競標武漢市礄口區“金三角”地塊的商業往來中,在爭取前期款項、合同擬定方面給予吳某關照,並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吳某所送資金共計人民幣1167.7439萬元。廣州城市建設開發公司原總經理歐某,利用職務便利,在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公司委託吳某(另案處理)控制的公司協作競標武漢市礄口區一地塊的商業往來中,在爭取前期款項、合同擬定方面給予吳某關照,收受吳某所送資金1167.7439萬元。

原標題:廣州城市建設開發公司原總經理受賄1160萬 一審獲刑11年

廣州城市建設開發公司原總經理歐某,利用職務便利,在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公司委託吳某(另案處理)控制的公司協作競標武漢市礄口區一地塊的商業往來中,在爭取前期款項、合同擬定方面給予吳某關照,收受吳某所送資金1167.7439萬元。北青報記者5月9日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歐某有期徒刑11年。

今年45歲的歐某是廣東韶關人,曾任越秀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營運總經理及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

廣州中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2年11月,歐某在擔任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投資部總經理、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武漢越秀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其負責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武漢項目業務的職務便利,在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委託吳某(另案處理)控制的煙臺世怡置業投資顧問公司協作競標武漢市礄口區“金三角”地塊的商業往來中,在爭取前期款項、合同擬定方面給予吳某關照,並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吳某所送資金共計人民幣1167.7439萬元。

判決書顯示,歐某在法庭庭審中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對指控的部分事實有異議,認爲其涉案金額僅有80萬元。後在法院審理期間,歐某主動表示願意認罪認罰,認爲起訴書指控其與吳某的行爲均是事實,其沒有守住法律底線,現在非常後悔,請求法院考慮其歸還款項、退贓及認罪服法的表現,對其減輕處罰。

證人吳某稱,2010年,梁某、歐某等人提出讓他幫越秀地產取得位於武漢市礄口區“金三角”的地塊,佣金約6500萬元。他和歐某約定佣金比例後,歐某建議他在廣州買房,歐某告訴他買兩套相鄰的房子可以打通,另外再買兩個車位,期間,歐某及歐某父親去看過房子。根據歐某的家庭情況,他覺得是想讓他出錢給歐某購買。後他交付房款600多萬元購買了兩套房,後來又買了兩個車位,2011年底,他到頤和雅軒辦理收樓手續後,歐某提出把房子租給他。辦理房產證之前,歐某提出以720萬元的價格把房子賣給他並簽訂協議,房屋轉到歐某及他父親名下,歐某說他拿不出那麼多錢,要延長分期付款時間。

吳某稱,2013年到2016年,歐某共計歸還房款408萬元,2015年底或2016年初,歐某又提出將這408萬元交給他用於炒股。吳某於是將408萬元專門存入一張卡,開設了一個股票賬戶,將銀行卡及股票賬戶等交給歐某。2011年,歐某的朋友肖某在成都投資項目,希望吳某投資200萬元。後吳某轉賬給了肖某200萬元,但歐某或肖某一直沒有向他說過這個項目的運作情況。2015年審計署對歐某的問題開始調查,歐某讓肖某把200萬退還給他。

廣州中院認爲,歐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歐某表示自願認罪,且已主動退繳違法所得,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廣州中院以歐某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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