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8月28日晚7时许,家住某小区的侯先生开车回家,在小区楼下找了个位置把车停好。29日早6时许,侯先生正要开车上班,走到车前却意外发现,一棵碗口粗的树被风吹倒,砸到车子顶棚,车顶盖凹陷、天窗滑道变形,经他粗略估计,损失约达1万多元。“当时,也不知道当晚会刮风下雨啊,要不也不能停在树底下。”侯先生追悔莫及。事发之后,他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但由于车辆只承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无法赔偿。随后,他又来到物业、园林部门沟通,两部门都表示,此种情况不属于各自的责任范围。后来,邻居告诉侯先生:大树被风刮倒前已有歪斜,有两位业主曾经到物业公司反映过此情况,但是物业公司却迟迟没有加固这棵树。为此,侯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应该预见到大树根基已经动摇,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有可能被大风刮断刮倒,却因疏于管理未做处理,造成自己的爱车受损,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他一纸诉状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修车的费用1.3万元。某物业公司答辩称,大树被风刮倒是不可抗力,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侯先生所有的车辆发生毁损系小区内根基已经动摇的具有不稳定性的大树被风刮倒所致,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该小区,对小区的树木应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物业公司给付侯先生修车款1.3万元。

律师评析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原因和战争等社会原因。如属正常的刮风下雨,即使程度强烈也不能视作不可抗力;而对于台风、闪电,气象台未能预先预报,或者虽已预报但当事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却仍不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则当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人的主观意志所支配是法律上重要的免费事由。《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2016年2与6日新修正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物业部门有修剪、维护树木的义务,如果树木已岌岌可危,物业不作为,树木最终断了伤人伤车,物业部门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中,正常的刮风现象并不是不可预见的。另外,大树被大风刮倒之前已出现倾斜,物业公司本应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预见到事故的发生,却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所以应当对车辆被砸坏负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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