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8月21日報道,王某自稱爲逃避債務,約定將房屋過戶到情人兒子張某名下,不料對方將其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履行過戶協議。記者上午獲悉,通州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稱,其與王某於2016年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某將名下坐落於通州區的房屋出售給張某,2017年8月雙方訂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約定自補充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但王某沒履行協議,因此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兌現承諾。

王某表示,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想通過假的過戶手續將房屋轉移到他人名下來逃避債務,補充協議是他在受到張某威脅的情況下籤訂的。

第三人李某是張某的母親,在庭上,她表示同意張某的訴訟請求,並稱王某曾向自己借款300萬元,後來用房子抵債了借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與第三人李某此前曾是情人關係,後分手,王某稱情人關係存續期間曾被逼寫下字據,表示要將自己名下的房屋賣給情人的兒子。

法院認爲,對於張某和王某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王某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雖然王某稱雙方並不存在真實的買賣關係,但也並未提供充分確實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房屋買賣法律關係。

三人簽訂的《補充協議》約定,王某應償還李某的借款300萬元轉化爲購房款,但張某母子向王某支付的錢款數額與《補充協議》寫明的欠款數額差距較大,且對於已支付的款項尚存爭議,因此對於張某稱已付購房款的事實,證據不足,法院不予確認,基於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張某現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關於房屋買賣的補充協議》並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因此一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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