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5月8日,公司收到了辽宁证监局就上述检查中发现问题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4号)。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公司内部控制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自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经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存诸多隐患 惠天热电遭证监局责令整改

电鳗快报(原号外财经)》文 / ​李笑笑

5月9日晚间,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发布公告称,2018年12月,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回访检查。2019年5月8日,公司收到了辽宁证监局就上述检查中发现问题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4号)。

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在业务方面未按规定与控股股东的母公司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注:现已更名为“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保持独立,主要表现为:2017年-2018年,公用集团以下发会议纪要的形式指定你公司煤炭采购供应商名录,干扰你公司的独立运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你公司内部控制关键程序缺失,风险评估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及时开展公司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较大漏洞。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公司内部控制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自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经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书面整改报告。同时,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惠天热电董事会高度重视辽宁证监局所提出的问题,将按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辽宁证监局上报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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