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男子撥打110:我買到假毒品,請你們管管……

想買冰毒卻買到假貨,

遭遇詐騙後報警“維權”。

5月6日,

涉嫌詐騙的高某

被清江浦公安分局淮海路派出所民警抓獲。

4月初的一天,市民小丁在一本地交友網上結識了網友高某,兩人年紀相仿,聊得來,便互加了微信。小丁曾因吸毒被處理過,4月底的一天,因好久沒有吸毒,感覺難受,便在微信上詢問高某有沒有冰毒。

高某立即回覆稱有,並表示800元一瓶。當晚,按照約定,小丁支付給高某800元錢,高某將一個裝滿白色粉末的小瓶子交給小丁。

回家後,小丁拿出小瓶子,仔細看了看,發現粉末顏色不太對,用了一下沒有任何感覺,發現是假冰毒,氣憤之餘,想也沒想便報了警。

警方根據小丁提供的線索,將高某抓獲歸案。高某到案後交代,自己並不知道冰毒是什麼樣子,也沒有賣過冰毒。當小丁向他提出購買冰毒時,覺得有錢可賺便答應下來。

爲了製作“冰毒”,高某特意在網上搜索冰毒的照片及製作過程,想到自己曾做過化妝品代理,便將家裏的兩顆維生素C顆粒壓碎和鹽混合在一起,做成了“冰毒”,以800元的價格賣給了小丁。高某也沒有想到,小丁在發現是假貨後,居然報了警。

吸毒男子撥打110:我買到假毒品,請你們管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販賣的,應當以販賣毒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目前,高某因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6天的處罰,而試圖購買冰毒的小丁,雖然未實際構成犯罪,也遭到了警方的批評教育。

但是,

如果高某拿的不是維生素C,

而是貨真價實的冰毒,

那他就是涉嫌了販賣毒品罪,

你知道他可能面臨什麼處罰嗎?

根據《刑法》第347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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