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衡陽一公立醫院收取“天價”質保金 律師:涉嫌違法應糾正

華聲在線8月21日訊(記者 龍騰)日前,衡陽市第一人民醫院在藥品集中配送項目招標公告中提出40%的質保金與10%的藥事服務費等細節,被指“天價”並引發網絡質疑。那麼,質量保證金收取比例多少合適,該不該收藥事服務費,記者前往衡陽調查。

事件:

1000萬配送額收取1200萬質保金被指“天價”,引發質疑

今年7月底,衡陽市第一人民醫院在其官方網站及第三方平臺發佈藥品集中配送項目招標公告。公告顯示,該醫院全年藥品集中配送金額約爲9000萬元,根據綜合評分分數入圍9家爲中標候選配送企業。分爲9個包,每包配送金額約1000萬元,合同期爲3年。

招標文件稱,“同意提供藥品質量保證金,保證金爲分包金額(按3年計算)的40%(如分包金額爲1000萬,則保證金爲1200萬),計10分,每增加1%加1分,滿分12分”;“同意按年度藥品配送總額10%的比例提供藥事服務費,得13分,不同意的得0分。同意提供≥11%藥事服務費的,加2分。”

“如此明目張膽的將質保金和藥事服務費納入到招標評分標準裏並明確比例和加分項,令人咂舌!”8月初,湖南省藥品流通行業協會微信公衆號發文質疑該醫院收取如此高比例的質保金,堪稱“天價”。若按最高得分比例42%計算,3年9個配送企業的質保金總額爲1000*42%*3*9=11340萬元,“超過1個億了。”

此外,該微信公衆號文章還對衡陽市第一人民醫院收取配送總額10%比例藥事服務費提出了質疑,稱已有政策明確藥事服務費該如何收取:原則上80%通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補償,10%通過政府補償,10%由醫院內部消化。

回應:

可杜絕配送假冒僞劣藥品,還能爲醫院解決流動資金問題

質量保證金收取比例多少合適?該不該收藥事服務費?8月16日,記者前往衡陽市第一人民醫院調查。由於當天正值該醫院藥品集中配送項目的開標時間,相關負責人均未在醫院辦公室。在衡陽市衛計委的銜接下,記者聯繫到該醫院紀委部門一位黃姓負責人。

據瞭解,此次衡陽市第一人民醫院藥品集中配送項目招標作爲先行先試的醫改項目,已得到衡陽市政府及市衛計委的批覆。針對網絡質疑,黃姓負責人提供了一份回應文字材料。

材料中稱,醫院根據國家招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除基建等特殊行業明文規定收取比例外,其他行業無明確規定收取比例。作爲有效保障老百姓生命安全的一個重要措施,質保金能有效杜絕配送公司供應假冒僞劣藥品、過期藥品等問題。同時,還能爲醫院解決流動資金問題,從而保障臨牀用藥,讓醫院採購到更優質的進口合資藥品,提高臨牀治療水平,更好服務患者。

材料還就藥事管理費進行解釋,稱此次招標採取投標方自願形式收取,投標企業中標後集中配送業務量增大,企業自願從自己的利潤中讓出一部分支持醫院藥事建設及扶貧等資金,並非藥品的違規“二次議價”。同時,也是參照了長沙、株洲等兄弟醫院的做法。

“以上兩點在招標文件中都有體現,但都不是准入條件。”黃姓負責人表示,當天開標結果中有兩家投標公司還主動提高質量保證金2%,一個公司還主動將讓利提高1%,“可見,並非網上所說的‘天價’質保金,企業無法接受。”

聲音:

呼籲叫停整改收取“天價”質保金

高額的質保金有什麼後果?湖南省藥品流通行業協會透露,近年來,一些公立醫療機構在遴選藥品配送企業時,對招標入圍的企業收取數額巨大的質保金,從數千萬元到上億元、數億元不等,一些企業囿於自有資金不足,必須通過融資方式湊齊質保金,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的資金壓力與財務成本。

在採訪中,一些藥品配送企業也直言質保金比例過高,並對質保金的合理使用發出質疑,“質保金萬一挪作他用了,誰又能監督?”關於藥事服務費,“國家明文規定不能收取,湖南省的規定是通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醫院運行成本等,建立科學合理的補償機制,整個文件中根本就沒有‘藥事服務費’一說,爲何醫院還在招標文件中明目張膽地提出收取,不管出於何種目的,顯然是違背政策的。”

“現在湖南不少醫院在進行藥品採購時都要收取質保金,也沒有一個規範和標準,一頓亂收,入圍企業即便資金緊張,也不得不咬牙支付,否則配送資格不保。承擔不起的企業只能望而止步。”湖南省藥品流通行業協會呼籲相關政府部門叫停公立醫療機構收取“天價”質保金的行爲並責令改正,最好是制定統一標準和操作規範,切實維護藥企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律師說法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相關企業收取所謂高額質量保證金,其實還是保證金性質,還是涉嫌違法,應當予以糾正。

湖南泓銳律師事務所蔣丹陽律師認爲,《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中規定,對於預留保證金的,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在其它行業(包括醫院)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收取保證金應該按照合理比例和參照現有的建築等行業的標準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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