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吳少龍

建議將欺詐發行最高刑期改爲無期,首次當選全國人大代表的深交所總經理王建軍在其關於修改《刑法》加重欺詐發行犯罪刑罰力度的議案中這樣提到。

一直以來,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各類證券市場參與主體違法行爲屢禁不止,有些問題還很嚴重,這是資本市場存在的一個較爲突出的問題。這些違法活動,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資本市場交易秩序,阻礙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究其原因,違法違規成本偏低是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爲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欺詐發行罪爲例,按現行《刑法》第160條規定,最高刑期僅爲5年,最高罰金爲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的5%。這一處罰存在着刑期偏短、罰金與犯罪獲益不相匹配等問題。再從配套懲處制度來看,《證券法》對欺詐發行的罰款上限爲60萬元或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的5%,這也遠低於違法行爲獲得的收益和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同樣,配套的行政處罰措施懲戒效果不佳,也難以填補刑罰力度不足的缺失。

相較而言,美國市場的嚴刑峻法給我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證券欺詐犯罪主體爲自然人的,判處不超過20年的監禁或處以不超過500萬美元的罰金,或兩罰並處;非自然人則應處以不超過2500萬美元的罰金。這意味,在美國資本市場,欺詐發行或財務造假,有可能傾家蕩產,並且還可能伴隨着牢獄之災。安然、世通公司的轟然倒塌就是最好的樣本。

因此,對於修訂《刑法》以加重欺詐發行犯罪刑罰力度,記者深感贊同。基於目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現狀,治理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爲亟待“重典”。只有讓違法所得利益遠小於其得到的懲罰,這樣纔會收回貪婪之手。

此外,針對最新重大違法犯罪行爲,美國資本市場及時修訂、調整已有證券法律的做法同樣值得我們借鑑。在每次重大違法犯罪事件發生後,美國資本市場除了斷定誰是受害者、誰應負責之外,還通過採取制定新的證券監管法律等措施防範類似案件再次發生。例如,針對安然事件,美國2002年出臺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針對全球金融危機,2010年出臺了《多德-弗蘭克法案》,並賦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額外權力,如通過行政訴訟程序進行制裁的能力。

在中國資本市場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花樣翻新的違法違規行爲仍有發生,時時衝擊着投資者孱弱的信心。因此,推動立法進步應該列入監管部門的重要工作清單之中。此外,還應加大相關法律制度修改的頻率,着力構建不敢違法、不想違法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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