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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維權有套路;高額補償有妙招村委會或居委會不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也會成爲 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簡稱《行訴解釋》)已於2018年2月8日正式施行。其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爲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爲被告。那麼在哪些情況下,村委會或居委會具有行政訴訟中適格的被告主體資格?本文通過幾則案例來告訴您。

村委會或居委會不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也會成爲 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案例1

案由--不履行法定職責

案情簡介

2014年12月15日,原告錢某向被告如皋市如城街道城西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請求被告爲其在原有宅基地上重新建房辦理相關手續。被告收到原告的建房申請後,至今未答覆。原告錢某認爲被告城西居委會不履職的行爲違法,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

被告城西居委會是否系本次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

法院認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據此,村委會對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土地享有管理權和調整權。雖然村委會(或居委會)不具有最終的宅基地、建房審批權限,但原告欲使用原宅基地建房的申請事項,首先應當向被告提出,只有被告履行完法律、法規、規章所授的法定職責後,原告的申請才能得以繼續進行。綜上,就法律地位而言,村委會(或居委會)屬於行政法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爲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法律、法規、規章所授行政職能時,具有與行政機關相同的法律地位,可以作爲行政訴訟的被告。

 

案例2

案由--行政協助

案情簡介

原告朱某因住房年代已久,急需改建。2017年4月12日,原告朱某填寫了《建房申請書》向被告臨湘市坦渡鎮長嶺社區居民委員會申報,被告拒不履行向國土城建部門申報的職責,導致原告危房無法改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行爲違法,並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

被告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

法院認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實施管理。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村民(居民)建房,無論是改建、擴建、新建,應當持包括村委會書面意見在內的材料報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審批,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村、居委會雖然是自治組織,但其書面意見是政府實施行政審批的必備材料。如果不提供書面意見,政府必然缺乏審批的基礎材料,不能作出行政行爲。因此,居委會的初審,就具有行政協助意義。居委會初審並出具書面意見的行爲,是一項法定的兼具權利和義務的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了居委會的任務之一是“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此項規定,既包括自主收集和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還包括依居民的申請反映意見和要求。在依當事人申請啓動行政許可審批程序後,具有初審職責的居委會拒絕出具書面意見,違反了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構成行政不作爲。被告訴訟主體資格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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