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小區高空拋蘋果砸傷三個月女嬰一案進行開庭審理。女嬰的監護人,將高空拋蘋果的女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賠544萬餘元。

事件回顧

2018年3月9日, 一小區內發生一起高空拋物傷人事件。當天姥姥帶着3個月大女嬰在小區內散步,女嬰趴着姥姥肩上睡着了,沒想到樓上掉下了一個咬了後的蘋果,砸中女嬰頭部。 女嬰被診斷爲:“重型顱腦損傷,頂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創傷性休克…”。

被傷女嬰父母(原告)說,女兒經法醫鑑定,所受損傷爲重傷二級,分別評定爲二級、十級傷殘,終身需大部分護理依賴。

事發後,其女兒先後7次住院治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被告對其女兒傷殘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扣去已支付的75000元后,還需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449568.29元。

法庭再另定時間進行庭審。

高空擲物造成的傷害事件時有發生,是大家都公認的不文明現象之一,給社會帶來了極大的危害,有數據顯示:

一個拇指大的小石塊,在4樓拋下時可能傷人頭皮,而在25樓拋下時可能會讓路人當場送命。

一個4釐米的鐵釘在18樓甩下時,可能會造成行人的致命傷害。

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一顆雞蛋都可能成爲致命殺手。當達到一定的高度,即便很輕的物體,也會造成很大的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當難以確定責任人時,可能的責任人除非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就要成爲補償者。也就是說,如果找不到肇事者,所涉事樓層住戶都要承擔連帶的補償責任。

高空拋物賠償案例解析

1、原告胡某在樓下停放自行車時被高空拋下的菸灰缸砸傷頭部顱骨,當場血流不止。警方雖未能查找到肇事方,但實地勘察後,根據菸灰缸拋下的軌跡確定系該居民樓206-706戶所爲。據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六戶被告賠償原告所受的經濟損失8000餘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

2、原告蔣某路過小區,被從樓上墜落的塑料花盆砸中,頓時血流滿面,住院近4個月,花費7萬餘元。後經診斷,蔣屬7級傷殘。事後勘察取證,無法確定肇事花盆是誰家的。經審理,57家住戶中,除了7家能證明自己因安裝了防護網等原因排除嫌疑外,另外50家住戶不能排除花盆從自家墜落的可能性。一審法院根據過錯推定原則,要求他們分擔賠償責任,每戶承擔2700多元。

下面這個提醒

認真看看

一、絕對不要高空拋物。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從自身做起,更要制止他人高空拋物的行爲。

二、在看到高空中有搖搖欲墜的物體時,要及時向消防等相關部門反映,立即處置、消除安全隱患。

三、及時清理陽臺、窗臺上容易被風吹掉的物品,如花盆、晾衣架等,避免意外高空墜物的發生。

四、風雨天外出時,不要緊貼牆面老化的大樓以及在廣告牌下行走或逗留。

五、遇到施工、裝修等可能產生墜物風險的場所,應注意觀察或繞行。

高空拋物不僅危險

更要承擔法律責任

拒絕高空拋物的,點右下角小花~

來源:廣州日報、深廣電第一現場

圖片來源備註及水印

本號聲明: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進行刪除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