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是違法行爲,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近期福建惠安院依法對一起執行案件中,提供僞造證據妨礙案件執行的案外人處以罰款10萬元的處罰。

惠安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某農信社與被執行人福建省惠安某食品公司(以下簡稱“惠安某食品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惠安某食品公司名下位於惠東工業區的房屋並啓動評估程序。

案外人泉州市某塑膠公司提出執行異議,主張上述房屋由其承租並實際佔有使用和支付租金,法院應保護其優先購買權和租賃權利(租期15年且租金抵扣被執行人福建省惠安某食品公司欠該案外人的借款),該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簽訂時間分別爲2014年5月25日和2016年3月20日的《租賃合同》、《補充租賃合同》各一份及租金支付收據及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

在執行異議審查階段,申請執行人某農信社對上述《租賃合同》、《補充租賃合同》持有異議並申請對該證據材料進行司法鑑定,法院予以准許。

經鑑定,上述兩份經鑑定,上述兩份合同形成時間相近,鑑定機構還補充說明:該檢測結果不符合兩份合同標稱的時間間隔跨度。案外人所提交的證據是虛假的。

根據鑑定報告及案外人泉州市某塑膠公司的異議主張,惠安法院作出(2017)閩0521司懲1號決定書,對泉州某塑膠公司處予10萬元的罰款,限於2017年12月15日前交納。

不服上述處罰決定,泉州某塑膠公司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法院依法凍結其銀行賬戶。

2018年2月7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被罰款人泉州某塑膠公司向惠安法院提供虛假證據,嚴重妨礙法院審理和執行工作的進行,違法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受到法律制裁,決定駁回泉州某塑膠公司複議申請。

該公司在執行幹警釋法說理以及事實面前,深知僞造合同妨礙執行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嚴懲,在複議結果作出前,於2018年2月1日主動上繳了10萬元罰款及3萬元鑑定費。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該案中,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串通僞造或倒籤租賃合同等證據,企圖規避執行、矇混過關是徒勞的“小聰明”。同時,也警醒大家應及時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任何妨礙執行,拒絕執行等違法行爲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辦理貸款抵押業務中,一般會要求提供租賃合同、承租人聲明等材料,實地考察抵押物時,還會對抵押物及租賃、佔有使用等情況拍照錄像存檔。僞造證據與事實產生矛盾,最終因經不起法律的檢驗而露出馬腳。實踐中還有銀行因此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相關當事人涉嫌騙取貸款罪或虛假訴訟罪。其他市場主體可以借鑑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這種風險防控機制,不給老賴惡意妨礙執行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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