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5日,四川青年劉大蔚走私武器一案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零3個月。

負責案件再審的福建省高院表示,綜合考量各項因素,對劉大蔚案件進行改判,此案雖然不能適用兩高於今年3月出臺的涉槍新規,但已經考慮到規定中的主要精神。

2014年7月,18歲的劉大蔚網購24支仿真槍,被法院認定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2016年10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後作出決定,再審此案。

“槍迷”劉大蔚

圖爲今日劉大蔚案宣判現場。新京報記者 逯仲勝 攝

無期改判7年零3個月

1996年出生的劉大蔚是四川達州人。根據原審判決認定,2013年8月,劉大蔚通過QQ與臺灣賣家“碧海藍天”商談購買槍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後,他在臺灣賣家提供的網址裏選購了24支仿真槍,並將相應的槍支型號發給了臺灣賣家。槍支貨款和代購服務費共計30540元。

2014年7月15日,爲逃避海關監管,賣家將24支仿真槍支藏於飲水機箱體內部,輾轉交由臺灣、廈門、泉州、金門等物流、進出口公司進行報關、繳納關稅、轉運。7月22日凌晨,該批槍支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經鑑定,24支仿真槍有21支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發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被認定爲槍支;1支不能確定是否具有致傷力,不能確定是否爲槍支;3支不具有致傷力,認定爲仿真槍。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判決中,法院認爲劉大蔚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判決的法律依據來自於《刑法》第151條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14年發佈的《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10支以上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可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劉大蔚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25日裁定維持原判。

劉大蔚與家人提出申訴。2016年10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後作出決定,再審此案。2018年8月11日,案件在福建漳州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在該案開庭前5個月,兩高出臺相關批覆,要求司法機關考慮被告人的主觀動機和具體情節,對“涉槍”刑事案件差別化對待。

開庭過程中,檢方與辯方就原審判決定罪的證據是否存疑,案件是否適用兩高3月份出臺的“涉槍案”批覆等焦點問題進行辯論。

法院再審認爲,劉大蔚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從臺灣地區走私24支仿真槍,經鑑定有20支爲槍支,其行爲已經構成走私武器罪,應認定“情節特別嚴重”。劉大蔚雖然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鑑於其未實際取得上述槍支、未造成槍支流入社會的實際危害、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較低、致傷力較小等因素,同時劉大蔚作案時剛滿18歲,屬於初犯,且認罪態度好。綜合評估本案的社會危害性,法院決定對劉大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法院撤銷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有期徒刑7年3個月,並處罰金32000元。

律師:將接受委託繼續申訴

2018年12月25日9時許,案件開始宣判,站在被告人席的劉大蔚戴着黑色框眼鏡不發一言。在聽到宣判結果後,從旁聽席望去,可以看到他的肩膀在不停地抖動。

宣判結束後,劉大蔚的代理人徐昕表示,對該結果完全不能接受。他認爲劉大蔚應該被認定無罪,同時在與劉大蔚商議後,決定繼續代理該案進行申訴。徐昕律師表示,對於判決不適用兩高於2018年3月的涉槍新規不能理解,同時認爲,劉大蔚案件最爲重要的理由就是證據不足、證據鏈出現斷裂等,在辯護意見中,徐昕提出,目前的證據無法證明在案槍支的購買人是劉大蔚;同時查扣環節物證的同一性無法保證;鑑定環節方面,檢材被污染,鑑定意見不能作爲定案依據。

劉大蔚的父母原本準備了一套新衣準備在宣判後接兒子回家,聽到判決後長嘆一聲,表示要繼續申訴。

“槍迷”劉大蔚

宣判前,劉大蔚父母與辯護律師在法院門口合影。新京報記者 逯仲勝 攝

法院解讀:考慮綜合因素改判 案件不適用兩高涉槍新規

案件宣判後,福建高院相關負責人結合判決,就該案改判理由、是否適用2018年3月兩高最新涉槍批覆以及對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情況等問題進行了解讀。

劉大蔚具有走私武器的主觀故意

對於辯護人認爲該案證據不足、證據鏈出現斷裂的問題,法院再審認爲,該案現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閉合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劉大蔚通過互聯網向境外賣家購買仿真槍,並走私入關被查扣的事實。該批仿真槍經鑑定20支爲槍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行爲已構成走私武器罪。

法院採納的證據包括:偵查機關提取到的劉大蔚QQ聊天記錄,劉大蔚曾與網友探討交流關於仿真槍的材質、性能、殺傷力以及如何規避公安檢查等,說明其對仿真槍的殺傷力和違法性有明確認知。

對於辯護人認爲劉大蔚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爲,劉大蔚與臺灣賣家商談購買仿真槍時,用“狗”代表槍,用“狗糧”代表槍彈;訂購仿真槍後編造虛假提貨人信息,併爲規避被查處風險而與賣家約定自行向物流公司提貨;當得知所購的仿真槍被查扣後,立即將用於聯繫提貨的電話號碼卡丟棄停用;歸案後多次供認其知道在國內購買仿真槍是違法的。因此,劉大蔚主觀上具有從臺灣購買仿真槍走私入境的故意,也明知自己所購仿真槍在大陸是被禁止的,仍走私進口仿真槍。

綜上,劉大蔚通過互聯網向臺灣賣家購買24支仿真槍,仿真槍走私進境被海關查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走私的仿真槍經鑑定爲槍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處罰”。劉大蔚購買的仿真槍經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有20支是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發射彈丸具有致傷力,認定爲槍支。因此,法院認定劉大蔚的行爲構成走私武器罪。

考慮年齡、危害性等情況作出改判

福建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僞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兩高”《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十支以上,屬於走私武器“情節特別嚴重”。

劉大蔚從臺灣地區走私24支仿真槍入境,經鑑定有20支爲槍支,其行爲構成走私武器罪,且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相應法定量刑幅度是“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由於劉大蔚沒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原審是根據上述規定判處其無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此次再審,福建高院考慮本案的具體情節,綜合評估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法院改判考慮的具體情節主要有,劉大蔚沒有實際取得所購的24支仿真槍,槍支沒有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被查獲的槍支槍口比動能較低,致傷力小,也不容易通過改造提升致傷力;沒有證據表明,劉大蔚網購仿真槍的目的是爲了營利和非法活動;其作案時剛滿18歲,是初犯;再審開庭認罪態度較好,能夠真誠悔罪。鑑於以上因素,法院經過反覆斟酌、慎重考慮,決定對劉大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即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個幅度上考慮,最後決定判處劉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2000元,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劉大蔚案再審不適用最新兩高涉槍規定

2018年3月“兩高”發佈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但福建高院此次判決沒有適用上述批覆,法院相關負責人對此解釋稱,“兩高”2001年聯合發佈的《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對於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爲,行爲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第三條規定“對於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爲,行爲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爲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對於在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

上述負責人表示,本案於2015年8月25日作出終審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現在按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依據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再審案件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根據上述第四條的規定,劉大蔚案件的再審,雖然不能直接適用《批覆》,但法院已充分考慮《批覆》的主要精神,並在判決中予以體現。

“槍迷”劉大蔚

圖爲劉大蔚。網絡圖片

特寫:

劉大蔚的26頁“自我救贖書”

“我想,如果我當年參軍成功的話,那我現在應該是穿着軍裝、拿着槍,在保衛我們的國家,而不是以罪犯的身份,站在被告席上。爲了實現軍人夢,換來的卻是牢獄之災,我只能說,我很無奈……”2017年底,監獄中的劉大蔚在26頁的自書申訴狀結尾這樣寫道。

初中肄業的劉大蔚,在網上花了3萬多元購買了24支仿真玩具槍,2015年4月,他因走私武器罪,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在數起“假槍真罪”的案件中,劉大蔚獲刑最重,也引發了法律界的關注。在劉大蔚案再審期間,兩高出臺相關批覆,要求對涉槍案進行差別化定罪,“劉大蔚”成爲個案推動法治進步的範例。

劉大蔚的生活軌跡同樣因爲“槍”而變得跌宕起伏:從對槍的癡迷與喜愛,到因槍獲罪,再到生活因爲槍而時悲時喜……2016年福建高院決定對劉大蔚案再審時,服刑1年多的他自書寫成了一份26頁紙的申訴材料,在其中,他已經能夠熟練地使用引用刑法法條,字斟句酌地分析自己行爲的主客觀成因,同時“排演”法庭詢問、質證到最後陳述的各個環節,用嚴謹的證據來佐證自己的觀點……申訴信中字裏行間流露出對案件和法律的認知與自省,不啻於一份“自我救贖”筆記。

“槍迷”劉大蔚

1996年4月出生的劉大蔚與別的孩子不太一樣——在母親胡國繼的眼中,自己的獨生兒子從小便對槍有着異乎尋常的癡迷。“4歲多的小孩子,別人都是跟大人要買喫的,而劉大蔚跟大人出去,總是帶把玩具槍回來。”

胡國繼說,與槍結緣,或許與兒子從小的成長環境有關。劉大蔚出生不久,胡國繼與丈夫就都離開老家外出打工,劉大蔚由學醫的爺爺帶在身邊,而爺爺的一個“專長”,就是可以用自制木槍去打一些鄉間的野物。

4歲時劉大蔚回到母親身邊,胡國繼當時的一個明顯感受,就是家裏的玩具槍迅速增多:小的如手掌般長短,大的將近一米,壞了的淘汰再買新的,玩具數量逐漸達到了幾十支,而劉大蔚,也展現了自己在這方面過人的天賦。

“他沒有其他愛好,在家喜歡把槍拆了再裝到一起。”胡國繼開始並沒在意,她沒想到,兒子的這個愛好,竟成就了他人生中的“第一桶金”。

2006年,在老家經營小超市的胡國繼進貨了幾隻BB槍,有的孩子買走後,隔幾天又退了回來,他們跟胡國繼說,用了幾次後,槍的子彈就打不出來了,這恰好讓在超市裏的劉大蔚聽到了,於是他把BB槍拿到一旁修理,幾下子拆拆裝裝之後,BB槍恢復了使用,胡國繼驚得目瞪口呆。那時的劉大蔚,剛剛滿十歲。之後,劉大蔚向母親表示,自己要承包超市有關銷售玩具槍的業務:“他跟我說給他一個大概的數目,他來負責進貨,賣出去之後,剩下的部分都歸他自己……”

而劉大蔚對自己的評價是“軍迷、喜歡收藏槍類玩具”。16歲初中肄業後,他在汕頭、深圳打工,後來回到父親身邊做裝修,在他自書的申訴材料中這樣描述:“一個月不停地做,大概有七八千的收入。”談到用3萬多元買槍的初衷時他說:“這筆錢對我來說,是筆很大的數額,但是我是資深的軍事迷,爲了我喜歡的東西,我願意付出一定的代價,就好比有的人一個月工資兩千多,但爲了一個名牌包,或者一個蘋果手機,寧可花掉大半年的工資……”

因“槍”獲罪

2013年7月,一則貼在電線杆上的小廣告,吸引了當時在廣東打工的劉大蔚的注意。“他跟我說廣告上說有仿真玩具槍,還留了聯繫電話。”胡國繼說,“就是這個廣告,改變了我兒子的一生……”

在外打工,每月將薪水的七到八成,轉賬給胡國繼的劉大蔚,第一次跟母親說,想買仿真槍,並且要花上好幾萬。胡國繼開始不理解,平時都捨不得花一二百買衣服的劉大蔚,怎麼在買仿真槍上這麼大方?劉大蔚對母親說:“我就這麼點愛好,也就捨得在這上花錢,別的東西我不會花這麼多錢的……”

但初次與賣家接觸並不成功。劉大蔚回憶說,2013年7月,他與賣家取得聯繫,賣家要了他的姓名與住址後,回覆他“暫時不賣”,並表示“能賣的時候再聯繫”。

1年後,回到老家幫父親做裝修的劉大蔚接到賣家電話。24支槍、30540元,劉大蔚在網站上下單後,還沒收到貨,便於2014年8月被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走私武器。

經鑑定,24支槍形物中,有21支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發射彈丸,20支具有致傷力,被認定爲槍支。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書中稱劉大蔚“屬情節特別嚴重”。

2015年8月25日,福建省高院在二審裁定維持一審無期徒刑的判決。

因“槍”而來的跌宕人生

沒有這個案子,劉大蔚的現如今生活會是什麼樣?胡國繼想了想說:“應該結婚了吧。”2014年,劉大蔚談了人生中第一個女朋友,“兩人很要好,劉大蔚出事後,女孩子一直住在我們家這裏等他。”胡國繼說。劉大蔚開始服刑後,女孩一直想去探視,但因爲與劉大蔚不是正式夫妻關係,兩人此後一直沒能見面。

2017年,劉大蔚的父親硬下心腸讓女孩子回家,“我們怕耽誤她。”女孩子哭着離開,不久後在廣西老家嫁給了別人。“劉大蔚知道這事,他也是這個意思。”胡國繼說,兒子與女朋友一直通信,要她不要等了,自己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出去。

與對待女友一樣,劉大蔚絕望時,也會跟前來探視的父母說:“你們領養一個孩子吧,我不知道還能不能照顧你們……”這個時候,胡國繼就會哭着對他說:“我管了你的小,你必須給我來養老……”

胡國繼說,劉大蔚之所以初中沒畢業,多少都有些因爲賭氣:“初二時班裏數學老師獎勵成績前三名的同學,劉大蔚第一次考了第三,拿到了5塊錢,第一名當時拿到了50塊,於是他開始拼命學數學,第二次考了第一,但是沒有獎勵了……”從那之後,劉大蔚就覺得上學“沒意思”。

槍案之後,服刑的劉大蔚被激發出了前所未有的“學習”動力:在給母親的信中,他標註出需要的各種法律書籍:“希望你下次來的時候,給我帶書,上京東或者淘寶找找,類型是‘刑事案例分析辯護’,還有‘刑事證據排除辯護’這不是書名,是書的類型哦!先買這兩類就好!”

第二個月沒有收到母親帶來的書,劉大蔚再次寫信:“你說不買書,是不想我很晚了在寫辯護詞,但比起十幾年的牢,這點算得了什麼呢?”

法院再審改判。對於以後的人生,劉大蔚有過怎樣的設計?胡國繼說,探視的時候,兒子說過自己想做設計,然後被周圍的人一一否定了:“不行,你書讀得太少做不來的。”劉大蔚想了一下說,以後拿着身份證找工作估計也很難,不如跟着父親學門手藝吧。

“如果沒有這個案子,劉大蔚的生活又會怎樣?”對於這個問題,胡國繼先是回答“應該豐富多彩吧”,隨即又說,“最起碼可以和他的女朋友幸福生活在一起”。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 曹林華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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