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爲此,楊麗萍公司將雲海餚起訴至西城法院,請求判令雲海餚立即停止在“雲海餚”餐廳什剎海店使用涉案《月光》系列作品的侵權行爲及不正當競爭行爲,銷燬相關侵權制品。楊麗萍公司認爲雲海餚嚴重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權及其他相關知識產權合法權益,並且搭乘楊麗萍及《月光》系列作品的社會知名度和美譽度的便車,已造成相關公衆產生混淆誤認,進而取得競爭優勢,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爲。

作者|Bruce

(本文系編輯根據相關素材採寫,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5月7日,一起有關楊麗萍舞蹈的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是以楊麗萍爲法定代表人的“雲南楊麗萍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楊麗萍公司”),而被告則是主打雲南菜餚並以雲南文化爲特色的連鎖餐廳“雲海餚”。

起訴

此次被訴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被告爲三家公司,包括北京心正意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什剎海店,以及雲海餚(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統稱“雲海餚”)。據原告楊麗萍公司稱,其中,北京心正意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什剎海店分別是“雲海餚”餐廳什剎海店的經營者和授權具體經營者,而云海餚(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則與北京心正意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管理和運營“雲海餚”餐飲品牌。

《月光剪影》美術作品(左)和雲海餚店內牆畫(右)

《月光》電影作品和類電作品截圖之一(左)和雲海餚店內裝飾燈籠之一(右)

《月光》電影作品和類電作品截圖之一(左)和雲海餚店內裝飾燈籠之一(右)

《月光》電影作品和類電作品截圖之一(左)和雲海餚店內裝飾燈籠之一(右)

2017年9月,楊麗萍公司工作人員發現雲海餚未經許可、以營利爲目的擅自在其什剎海店使用涉案《月光》系列作品進行商業宣傳、複製成牆畫/裝飾燈籠等置於餐廳顯眼位置宣傳。楊麗萍公司認爲雲海餚嚴重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權及其他相關知識產權合法權益,並且搭乘楊麗萍及《月光》系列作品的社會知名度和美譽度的便車,已造成相關公衆產生混淆誤認,進而取得競爭優勢,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爲。

爲此,楊麗萍公司將雲海餚起訴至西城法院,請求判令雲海餚立即停止在“雲海餚”餐廳什剎海店使用涉案《月光》系列作品的侵權行爲及不正當競爭行爲,銷燬相關侵權制品;並請求判令雲海餚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100萬元。

據楊麗萍公司在起訴中透露,該案涉案《月光》系列作品爲楊麗萍創作、表演、投資製作,創作完成於2003年,後被收錄於其本人投資創作、出任藝術總監和總編導並領銜主演的大型原生態歌舞集《雲南映象》中,並且其舞蹈藝術形象還被創作成《月光剪影》美術作品等系列作品,上述作品均已辦理了版權登記。

庭審

5月7日,西城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焦點案件。庭審中,雙方當事人聚焦於幾個問題展開辯論。

焦點一:楊麗萍公司是否有權代表楊麗萍起訴?

原告楊麗萍公司聲稱,楊麗萍依法享有涉案《月光》系列作品的著作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等,楊麗萍將涉案《月光》系列作品的權利授權給楊麗萍公司行使,楊麗萍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著作權維權訴訟,也有權提起不正當競爭訴訟。

對於原告楊麗萍公司有關著作權侵權的主張,被告雲海餚首先質疑了其賴以起訴的權利基礎。雲海餚認爲,楊麗萍公司沒有提供舞蹈作品、類電作品、美術作品等權屬證據,楊麗萍不是《雲南映象》《月光》的著作權人。同時雲海餚辯稱,楊麗萍給楊麗萍公司的授權書並未授予該公司對其《月光》美術作品、類電作品等的著作權進行維權。而對於不正當競爭訴訟,雲海餚認爲,即使存在不正當競爭也是與楊麗萍本人,而非與楊麗萍公司發生混淆;但楊麗萍公司沒有得到楊麗萍本人關於不正當競爭訴訟的授權,是主體不適格的。

焦點二:雲海餚對涉案圖片的使用是否侵犯涉案作品複製權?

楊麗萍公司認爲,雲海餚未經允許長期在涉案門店使用涉案《月光》系列作品進行商業宣傳,涉案侵權圖片均來自楊麗萍享有著作權的《月光》系列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且不構成合理使用情形,侵害了涉案作品複製權。

雲海餚則認爲,其店面內涉案裝飾物的“三道彎”舞蹈動作和剪影元素屬於公有領域,並非楊麗萍獨創。雲海餚表示,個別人體動作看不出前後動作關聯,無法傳達思想或情感,不屬於舞蹈作品的表達,被告使用的靜態的舞蹈動作不會對涉案舞蹈作品構成侵權。

對此,楊麗萍公司代理人予以反駁:“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該連續動作、姿勢是由一個個的靜態的動作姿勢組成,本案所涉侵權圖案,就是從連續的動作、姿勢中截取出來的一個個靜態動作姿勢,該靜態動作姿勢是是舞蹈作品連貫動作、姿勢的組成部分,而非獨立的作品,本案原告經《月光》舞蹈作品的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有權對該作品的舞蹈姿勢截圖主張權利。《月光》中由楊麗萍創作並表演、塑造的一系列極具個性特點和表現力的優美舞蹈動作和舞蹈姿勢已成爲楊麗萍的經典藝術形象並廣爲人知,《月光》系楊麗萍的代表作,具有極高的獨創性,並已與楊麗萍形成了唯一的對應關係,不可分割,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舞蹈作品,‘三道彎’是東方各民族舞蹈的典型姿態之一,中國的民間舞蹈匯成了多種舞姿的‘三道彎’……但是各有各的獨特表達方式,正如在文學中,不是用了同樣的修辭方法就不能擁有獨創表達。”楊麗萍公司稱,在楊麗萍之前,沒有任何類似的獨創性表達,這一系列經典舞蹈形象是楊麗萍獨創的。

焦點三:雲海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於不正當競爭問題,楊麗萍公司表示,雲海餚的使用行爲已經引起了消費者對原告公司、楊麗萍與被告之間的關係產生誤認,。楊麗萍創造的經典舞蹈形象與楊麗萍、《月光》系列作品及原告形成唯一對應關係,原告經楊麗萍的合法授權,運營和管理楊麗萍《月光》系列作品,且原告的經營範圍包含餐飲諮詢,與被告的餐飲服務相關,與原告構成競爭關係。三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大量使用原告享有權利的圖片進行宣傳與展示,影響了原告對楊麗萍舞蹈形象的授權業務與商業推廣活動,降低了原告與其他主體的合作或商業機會,減少了原告的競爭優勢,給原告造成難以彌補的巨大損失,導致消費者誤認原告及楊麗萍與被告存在特定聯繫,嚴重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三被告存在不正當競爭的意圖十分明顯。

楊麗萍公司認爲,涉案圖片具有獨創性的經典舞蹈形象,雲海餚的證據不能證明在楊麗萍創造這個形象之前有過類似的舞蹈形象。同時,楊麗萍本身與其作品是成爲雲南文化的名片,而云海餚主打雲南菜和雲南要素,這是楊麗萍作品被使用的直接原因,雲海餚通過使用這些圖片,實際上攀附了楊麗萍作品的文化魅力來提升自身價值。

雲海餚則認爲其與楊麗萍公司之間所處行業差距較大,不具備競爭關係,店面內涉案裝飾物出於裝飾目的,不具有識別服務來源的功能,也沒有使人聯想到是楊麗萍公司開設的,誤認數量少、比例低,也未對楊麗萍公司的經營等造成影響;同時雲海餚也曾主動澄清,爲避免爭議而主動停止使用。

“在發現有網友提及楊麗萍後,門店及時作出澄清,表示了楊麗萍與門店並沒有合作關係。”雲海餚方面代理人稱,門店並未有過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故意,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焦點四:著作權侵權行爲、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責任?

在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責任承擔方面,楊麗萍公司請求法院充分考慮侵權時間長,因雲海餚店面多而使影響範圍大,以及楊麗萍及其《月光》系列作品知名度和影響力等因素,主張三被告應爲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爲承擔連帶責任。

雲海餚反駁稱,裝飾圖案在其店內銷售利潤中不佔任何比例,該使用行爲也沒有爲楊麗萍公司造成任何實際損失,對原告主張著作權的作品未形成替代作用,雲海餚餐廳經營收益也是基於自身努力擴大影響力、提升菜品服務所致,雲海餚也未因被控侵權行爲而獲得額外收益。

針對此前有網友在雲海餚微博評論中提到裝飾品可能爲楊麗萍,雲海餚方面代理人強調,其店面內的涉案燈籠掛件無論數量還是大小都微乎其微,即使被認爲裝飾品可能爲楊麗萍,也只是個別網友的聯想,在數量和質量上都無法證明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爲。

楊麗萍公司認爲,法律強調的是混淆的可能,但該案已實質造成混淆的後果,該後果並非一夜之間造成,是一個長期漸變的過程,從量變到質變,因此,混淆不是比例高低問題,是有無問題。

結語

事實上,雙方之間目前並非只有這一起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據云海餚稱,楊麗萍公司除了在西城法院提起訴訟外,還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也對雲海餚提起了訴訟,只是涉及具體門店不同。而云海餚在此次訴訟中也曾向法院聲稱這是楊麗萍公司重複主張賠償、濫用訴權。

此外,知產寶裁判文書數據庫顯示,雲海餚在西城法院此次正式開庭審理此案前,曾經就包括此案在內的上述多起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並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但均被駁回。

關於該案後續進展,知產力將持續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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