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0日,大方縣人民法院一審對被告人黃世全、孫龍、黃仕健、宋英強組織賣淫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四被告分別被判處了六年到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涉案地人民羣衆、旅店從業人員及縣政法委、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市場監管局等單位幹部職工參加了旁聽。

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間,黃世全糾集孫龍、黃仕健、宋英強、馮梨明(已判刑)等人,以黃世全在大方縣城銅關路開設的雅鑫旅社和一無名旅社爲賣淫點,通過印製招嫖卡片到大方縣城十餘家酒店發放招攬嫖客,提供車輛爲賣淫組織服務,採取打壓他人等手段控制大方縣城多家酒店非法招嫖卡片的發放,通過招募、容留、威脅賣淫女等方式,組織十餘名賣淫女(其中兩名爲未成年人)以“快餐”、“包夜”等形式進行多次賣淫活動,從中謀取非法利益。其中,2017年12月23日先後兩次組織在銅關路旅社賣淫和組織多名賣淫女到酒店賣淫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認爲,以黃世全爲糾集者,以孫龍、黃仕健、宋英強、馮梨明等人爲成員的惡勢力,爲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大方縣城銅關路及周邊住戶、學校、大方縣城多家酒店正常的生活、教學和經營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組織賣淫罪。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世全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孫龍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黃仕健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被告人宋英強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黃世全、孫龍、黃仕健、宋英強組織賣淫惡勢力一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大方縣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二件惡勢力犯罪案件。該案的審判,體現了人民法院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從嚴懲處惡勢力犯罪,保障羣衆安居樂業,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來 源:大方縣人民法院

編 輯:陳芳

編 審:劉仁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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