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訴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新力金融,代碼:600318)證券虛假陳述案又有最新進展。《投資快報》記者近日從維權律師處獲悉,首批案件一審已判決,投資者索賠條件或有重大調整。

公開資料顯示,新力金融,原爲安徽巢東水泥股份公司,公司主營業務包括水泥生產與銷售及類金融服務業並行的雙主業。2016年公司通過重大資產出售,將主營業務中的水泥業務置出,聚焦類金融服務業,實現轉型升級與發展。公司主營業務變更爲融資租賃、小貸、融資性擔保等類金融服務業務。

按照證監會發佈會披露,新力金融2015年年報中存在虛增收入和利潤;在2015年、2016年年報中,未按規定披露相關關聯交易和其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訴訟情況;2015年度重大資產報告書披露的相關內容不準確。新力金融的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責令新力金融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11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款。

根據《證券法》及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

行政處罰公佈後,股民佔先生率先向合肥中院起訴新力金融,他在2017年3月3日至3月31日期間,買入26000股新力金融股票,賣出11000股,持股成本30.38元/股,剩餘15000股在4月20日全部賣出,賣出單價22.47元/股,經律師計算,索賠金額118942.02元。

合肥中院於2018年1月28日安排一審開庭,6月8日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揭露日如何認定?原告主張證監會立案之日,理由是立案公告後三個交易日股價累計下跌23%,足以警示投資風險,符合首次、揭露、全國範圍的要件,而被告主張證監會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之日,主要理由是處罰事先告知充分揭露違法事項。一審判決採納被告意見,目前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投資者正在考慮是否上訴”維權律師表示,根據一審判決,最新索賠條件調整爲:在2015年2月18日到2017年8月31日期間買入新力金融股票(600318),並在2017年9月1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起訴索賠損失。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生效判決爲準。律師費風險代理,在股民獲賠後再支付。

不過,也有律師坦言,目前各地法院裁判標準不統一,確實對投資者索賠造成很大的困擾,呼籲最高法院儘快出臺指導性案例。以揭露日認定爲例,同樣是證監會立案公告之日(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或信息披露違規),科龍電器案、五糧液案、三峽新材案、金亞科技案、順灝股份案、京天利案、神開股份案均以立案日作爲揭露日,而大智慧案、創興資源案是以處罰事先告知書爲揭露日。

值得留意的是,股民索賠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對賬單原件(2015年1月1日到2018年3月31日)、詳細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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