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來所諮詢:今年6月份,我與王某約定,由王某負責我家的裝修工作,裝修完畢後由我向王某支付勞動報酬。合同簽訂後,王某僱了張某在內的三個人。在裝修過程中,張某從梯子上不慎摔傷,張某便要求我承擔責任。請問律師,不是我找的人,我也需要賠償嗎?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田偉律師、楊麗實習律師認爲,本案涉及的法律關係較爲複雜。首先,李先生將房屋的裝修工作交給王某後,由王某獨立在房屋內完成工作任務,交付工作成果,最終李先生向王某支付報酬,雙方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符合承攬合同法律關係的特點。其次,王某包工後僱請張某等人前來做工,張某等人按王某的指示提供勞務,並從王某處領取報酬,王某與張某在內的僱傭人員之間構成勞務關係。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李先生與張某沒有任何法律關係,因此張某沒有權利向房主李先生主張賠償。

本案中,張某受王某所僱傭,雙方已構成勞務關係。張某在施工過程中,從梯子上摔下而受傷,所造成的損失,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法律精神,向王某主張相應的賠償,而無權向李先生索賠。

整理 新報記者 張家民

編輯:魏 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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