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宣判現場。法院提供

中新網南京8月17日電 (記者 申冉)一名小學教師莫訓某在報警未果後,突然闖入巡特警大隊院內,後突然跳樓受傷致死,這13分鐘內發生了什麼?巡特警大隊的民警在短短13分鐘內對該名男子做了什麼?

2016年11月12日發生在南京的一起命案,疑點重重,案發後就引發死者家屬和民衆的關注和質疑。

8月17日,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對莫訓某家屬訴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下文簡稱浦口公安分局)行政行爲違法及國家賠償一案予以判決:被告浦口公安分局的行爲不違反法律規定,與莫訓某跳窗受傷致死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莫訓某在巡特警大隊內辦公室內。執法記錄儀視頻截圖

針對死者莫訓某家屬和公衆的質疑,法庭現場播放了莫訓某進入巡特警大隊院內直到跳樓前13分鐘的監控視頻和執法紀錄儀視頻,重現了莫訓某生前最後的畫面。

2016年11月12日中午12時35分左右,南京浦口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隊大院的院門敞開着,當時是民警喫中飯的時間,莫訓某抱着一個包走進大院。

在院內的監控錄像中,莫訓某突然打開一輛警車的門,跟車內的特勤隊員陳冠某對話。據陳冠某在庭上供述,莫訓某當時稱“手機被跟蹤了,有間諜在追殺我。”陳冠某感覺其狀態異常,就打電話給巡特警大隊民警沈某某,讓其下來處置。

12時40分,沈某某出現在監控視頻畫面內,他要求莫訓某出示身份證,莫訓某拒絕並試圖離開,被特勤隊員阻止。

“爲穩定莫訓某情緒,並進一步查明他的身份和報警意圖,我跟莫訓某說讓他上樓到辦公室坐坐。”沈某某在庭審中回憶,由於莫訓某不配合,陳冠某單扣住了莫的手臂將其帶入辦公樓。

據後來法庭查明,就在闖入大院前的十幾分鍾,莫訓某還分別用手機和固定電話撥打110報警,報警內容也是稱其“手機被監控,且有特務跟蹤,自己人身受到威脅;手機裏有重要資料,涉及國家安全,需要民警處理。”然而,當接警員詢問詳情時,莫訓某很快地將電話掛斷了。

12時42分,在大院內二樓203辦公室內,通過沈某某的執法儀視頻,可以看到沈某某再次要求莫訓某出示身份證,莫訓某不僅不出示,反而自言自語“我不想活了,活着也沒什麼意義”等,同時還時而仰起頭、時而趴在桌上、時而舉起雙手,爲了防止突發情況,沈某某要求兩名特勤隊員站在莫訓某身後一左一右。

12時45分,由於無法覈實莫訓某身份,沈某某遂提出讓莫先做尿檢,看是否系吸毒引起。

在去廁所的途中,沈某某還要求特勤隊員“不要拉他,讓他自己走”。

期間,沈某某的值班領導下樓注意到了二樓的情況,讓沈某某跟自己上樓。執法記錄儀中顯示,沈某某跟隨領導上樓後,領導說,“特巡警大隊沒有辦案條件,不管什麼情況都要送派出所。”沈某某表示服從,隨即回到二樓。

12時47分,在二樓的廁所內,莫訓某喊“尿不出”,沈某某遂要求特勤隊員將其帶回203辦公室。

12時48分22秒,沈某某一行離開廁所,在樓道的監控視頻顯示,沈某某走在隊伍的最前方,莫訓某隨後,兩名特勤隊員跟其後面。

12時48分29秒,沈某某左轉進入203辦公室。

12時48分33秒,莫訓某走到203辦公室門前,突然甩開特勤隊員,快速衝向前方走廊盡頭的窗口一躍而出,跌落在一樓地面上。民警立刻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11月12日12時56分,救護車達到巡特警大隊,將莫訓某帶至南京市浦口醫院救治。

2017年1月2日,莫訓某因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從莫訓某進入大院到其跳樓,只有短短的13分鐘,在法庭質證環節,警方提供了監控視頻證據。

據主審法官介紹,這份重要的證據,是原告、死者親屬在事發後強烈要求警方出示的。在庭上,原告也表示認可這份證據的真實性、有效性。

不過,在庭上,原告堅持認爲:當事民警無處置警情職權,巡警沒有盤問和特別看管的主體資格,被告民警行爲違法;同時,也正是因爲被告民警不當採取強制措施,才導致後續默許莫訓某企圖逃跑摔亡;此外,被告民警在沒有詢問場景和詢問條件下,對莫訓某進行詢問,沒有欄杆的窗戶爲死者跳樓創造了條件。

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定浦口公安分局特巡警大隊執法行爲違法,被告浦口公安分局給予原告國家賠償5233269.29元。

對於該案的爭議焦點,南京大學王太高教授在接受採訪時解讀,具體到本案中,特警“採用單扣手臂的方式”將莫訓某帶入辦公大樓,這種方式是否合理、恰當,的確可以討論,“但是從警察的職責、以及事發時的情況看,將該行爲視爲行政強制措施並不準確。”

“從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莫訓某當時表現與正常人明顯不同,可以說極其反常。因此,無論是爲了進一步覈實莫訓某的身份或者報案目的等,還是出於對莫訓某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考慮,現場民警均不能對其視而不見、放任不管,否則將有悖於《人民警察法》對於人民警察職責的規定。”王太高還指出,同樣,在莫訓某未提出如廁請求的情況下,特警基於其反常舉動帶他去廁所尿檢,以確定其究竟是何種原因導致情緒異常等,這雖非特巡警大隊將莫訓某移交派出所的必要程序,但是就本案情況來看,亦具有合理性,從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在這個過程中警察行爲並未超出合理的限度。

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理事、行政法專家楊登峯教授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本案特勤人員在案情認識上略有些許疏漏,但尚不足以達到違法的程度,不構成違法,不屬於導致莫訓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在客觀上也無法預見和防範莫訓某的死亡。因此,不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而對於“在沒有詢問場景和詢問條件下對莫訓某進行詢問”,法庭認爲,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巡特警大隊沒有接警“窗口”職能,沒有設置接待區和辦案區,這一做法並不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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