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仙居男子泮某與妻子打離婚官司在法庭答辯時,說了幾句丈母孃的“壞話”,丈母孃李某氣不過,將他告上了法庭。

2011年底,仙居男子泮某和趙某在網絡上認識,兩人情投意合,很快便見面開始同居生活。2012年4月,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兒子出生。此後,兩人因爲家庭瑣事經常吵架,夫妻感情日益惡化。2016年12月趙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並判決兒子歸泮某扶養,趙某每年支付扶撫養費。都說分手要好聚好散,然而,在打離婚官司的過程中,發生了一件讓人很不愉快的事情。

泮某在庭審過程中向法院提交了書面的答辯狀,並當庭進行了口頭宣讀。其中,泮某對丈母孃李某的婚姻狀況及爲人進行了抨擊,稱丈母孃李某曾與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

正在旁聽庭審的李某聽到後,極其憤怒。庭審結束後不久,她就將泮某告上法庭,不僅要求泮某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還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

2017年9月,仙居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庭上,雙方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泮某以答辯狀的形式捏造虛假事實,在法庭上對我和我女兒進行侮辱和誹謗,講了我很多壞話,嚴重損害了我的名譽。”李某認爲,當天來旁聽庭審的還有一些親朋,泮某說了這些“壞話”後,使她淪爲了當地村民、親屬的談資和笑柄,社會評價極低,生活受到干擾,精神也遭受了痛苦。

“該答辯狀是在法庭上封閉的場合進行,不是在公共場合的宣傳、傳播。僅是李某自我感覺面子不好看,事實上並沒有降低公衆對其社會評價,不存在實質性損害。”泮某則辯稱。

仙居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在庭審中,泮某與李某女兒因離婚訴訟而立場對立,雙方在言語上存在一定對抗性。雖然泮某對李某婚姻和品性的語言陳述有所偏激和不當,但因雙方存在天然的對立特性,其偏激言語不足以使旁聽人員對李某產生負面認知。同時,泮某與趙某的離婚案件庭審雖然爲公開開庭,但該“公開”是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定程序,與民事侵權行爲所造成的使社會公衆所知曉這一“公開”並不等同,本案中泮某的庭審宣讀也不足以造成公開的後果。因此,泮某的行爲不應被認定爲侵犯名譽權。

去年9月,仙居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李某很不服氣,上訴到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近年來,隨着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打名譽權官司的人越來越多。2016年以來,仙居縣人民法院共審理了7起名譽權糾紛案件,除了1起勝訴、1起撤訴外,其餘案件均爲原告敗訴。

法官說法:構成侵害名譽權,一般需要四個要件,即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爲人行爲違法、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在審理實踐中,不少案件事實無法達到侵害名譽的認定條件。因此,法官提醒,平時應儘量避免與人發生名譽侵權糾紛,如果發生了,要先積極主動溝通協商,如果到了非對簿公堂不可時,當事人也要注意採集證據,以證據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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