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取錢遇到ATM機自動吐錢?以爲天上掉餡餅?小編告訴你千萬別一時貪念心起私吞鈔票,否則數額小會受到行政處罰,數額大的還會構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處罰。

談起ATM機出故障自動吐鈔這種事情,不得不提的就數當年的“許霆案”了。

取款機自動吐鈔,私自據爲己有會怎樣?

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許霆來到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后,他驚訝地發現銀行卡賬戶裏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許霆連續取款5.4萬元。當晚,許霆回到住處,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隨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後反覆操作多次。後經警方查實,許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安山則取款1.8萬元。事後,二人各攜贓款潛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全額退還贓款1.8萬元。經天河區法院審理後,法院認定其構成盜竊罪,但考慮到其自首並主動退贓,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而潛逃一年的許霆,17.5萬元贓款因投資失敗而揮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陝西寶雞火車站被警方抓獲。

法院判決

廣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佔爲目的,夥同同案人採用祕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爲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許霆不服,提起上訴。

2008年3月31日,廣州中院二審宣判,被告人許霆盜竊罪成立,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本應適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的刑罰。但鑑於許霆是在發現銀行自動櫃員機出現異常後產生犯意,採用持卡非法竊取金融機構經營資金的手段,其行爲與有預謀或者採取破壞手段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有所不同;從案發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許霆犯罪的主觀惡性尚不是很大。根據本案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最終判決人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萬元,追繳許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發還受害單位。

取款機自動吐鈔,私自據爲己有會怎樣?

取款機自動吐鈔,私自據爲己有可能會受到的處罰:

1、行政處罰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任意佔用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刑事處罰

(1)盜竊罪

如果在取錢過程中,行爲人由於ATM機故障取100吐1000,出於貪念繼續操作取錢,那麼這種行爲就很有可能構成盜竊罪,並且屬於盜竊罪中盜竊金融機構的加重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中,“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爲數額較大;“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爲數額巨大;“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爲數額特別巨大。

(2)侵佔罪

如果是行爲人在準備取錢時ATM故障自動吐錢,而行爲人又擅自將吐出來的錢拿走了的,往往會先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結合《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取得不當得利的,應當將其歸還受損失的人。

因此銀行有權要求行爲人將錢款返還,如果行爲人拒不返還銀行且數額較大,就會構成侵佔罪,會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如果數額巨大或者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會被判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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