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註銷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協會”)於4月17日在其微信公衆號上發佈《關於註銷第九批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繫協會的失聯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稱北京遠璽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30家機構達到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繫協會並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註銷條件,因此,協會將註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並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二、2018年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及投資運作概況

協會於4月26日在其微信公衆號上發佈《2018年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及投資運作概況》,詳細介紹了私募基金在2018年的登記備案資金來源投向資產的情況。對私募股權(創投)基金而言:在登記備案方面,基金管理人數量較2017年末增長12.23%,管理基金數量較2017年末增長24.09%,管理基金規模較2017年末增長23.09%,2018年當年新登記基金管理人數量佔當年新登記管理人總數量的比例達71.38%;在資金來源方面,除企業投資者發揮重要託底作用之外,居民投資於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的金額較2017年末增加2269.55億元,而政府類引導基金、財政資金在私募基金中的出資額的增速則在各類資金中位居前列。在投向資產方面,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重點投資於未上市未掛牌企業股權,半導體、消費零售及食品、工業原材料等行業受到追捧。

值得一提的是,該份概況還特別介紹了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的投資案例。截至2018年末,已報送運行投資信息的存續私募股權(創投)基金中,已投資且暫未完全退出的投資項目案例和在投金額較2017年末分別增長30.74%和31.41%。從投資特徵來看,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已成爲早期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及初創科技型企業重要的“孵化器”、“助推器”,尤其是創投基金,在其所投案例中,屬於中小企業的案例數量和在投金額佔比分別達78.42%和54.56%,屬於高新技術企業的案例數量和在投金額佔比分別爲35.52%和37.95%,屬於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案例數量和在投金額佔比分別爲15.11%和8.89%,體現出創業投資“投早投小、孵化創新”的重要作用。從投資地域來看,無論從投資案例數量/投資金額,還是新增投資案例數量/投資金額而言,北京上海廣東和江蘇浙江均位列前五,值得一提的是,海南和浙江的投資案例數量較上一年增長較快,而在投資金額方面,陝西和廣西則呈現較快增速。從投資行業來看,新增投資案例數量前五大行業爲“計算機運用”、“資本品”、“醫療器械與服務”、“醫藥生物”和“原材料”,而投資金額佔比較高的五大行業則依次爲“資本品”、“計算機運用”、“其他金融”、和“交通運輸”行業。

三、領導講話及其它

證監會私募基金監管部副主任劉健鈞在4月27日舉行的第五屆中國(寧波)私募投資基金峯會上發言時指出:只有專業化,才能適應創投基金和併購基金作爲狹義股權投資基金的不同運作方式,避免各類僞私募基金,並對創投基金實施區別化政策扶持和差異化監管。此外他還強調:鼓勵私募基金專業化發展,應完善政策法規體系,包括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概念體系,完善區別化政策扶持體系,完善私募基金差異化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制度,以及優化鼓勵專業化發展的市場環境。

而協會會長洪磊在4月18日舉行的中稅協減稅降費座談會上,則建議以促進資本形成爲目標來加快稅收制度改革,由此既能夠抑制貧富差距的拉大,又能夠擴大稅基,增加公共財政的收入,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務。

此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信用監督管理司與協會在近日簽署信息共享合作協議,雙方將全面加強企業信息公示數據、失信數據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公示和不予登記機構等信息的共享合作。另外,協會自4月4日起,多次在其微信公衆號上發佈通知,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時填報2018年度財務報告,並強調:如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報,將會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制度進行相應處理(包括列入異常機構名單,通過平臺進行對外公示等)。

四、典型私募股權投資糾紛簡述

【私募股權回購案例】湖南湘江翔魚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企業與燕翔股權轉讓糾紛案【(2019)湘0112民初247號】

主要事實:原告系一傢俬募股權基金管理機構,對被告作爲法定代表人及股東的企業(“被投企業”)進行增資,並與被告約定:一旦被投企業未能在約定期限內提交上市申請,則被告應回購原告持有的被投企業全部股權。此後,被投企業未能依約定提交上市申請,而被告也未依約定向原告支付全部股權回購款,故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股權回購價款和違約金。

裁判觀點:原被告簽訂的《股份回購協議》(“回購協議”)是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約定內容和原告與被投企業達成的《增資擴股協議》相吻合,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依約履行。回購協議達成後,被告沒有依約支付股權回購款,經原告催要後仍未履行,其行爲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關於股權回購款數額,回購協議約定的年投資回報率爲10%該數額並未超過相關法律規定,且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可視爲被告對原告因投資目的無法實現作出的補償承諾。關於違約金,回購協議約定被告不能按時支付股權回購款,應按照每日百分之一的標準支付逾期部分的違約金,該約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有違合同違約金補償性的基本原則,法院未予採納。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楊春寶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TMT業務組牽頭人。執業24年,繫上海最早的70後高級律師。楊律師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awyer Monthly“2018中國併購律師大獎”和“2018中國TMT律師大獎”,多次榮獲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併購律師大獎"等專業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楊律師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楊律師出版《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3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爲:公司、投資、併購和基金,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電郵:[email protected]

孫瑱律師

孫瑱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併購、基金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爲: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併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電郵:[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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