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32年後被改判無罪,或可適用精神賠償)

據報道,因涉嫌詐騙罪,今年69歲的江蘇鹽城老人耿萬喜曾在1986年被法院判刑5年。經32年不懈申訴,2018年6月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最終撤銷原判,改判無罪。在其提起國家賠償後,江蘇鹽城中院於今年4月30日駁回了他的申請,理由是他的情形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耿萬喜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羈押,1990年9月3日就被假釋、解除羈押,《國家賠償法》於1995年1月1日才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覆》也規定,《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這類案件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國家賠償法》。因此,法院駁回其賠償請求不無道理。

其律師認爲,2018年6月最高法才改判耿萬喜無罪,侵權行爲一直持續到改判之時。這是把侵權時長和錯誤糾正歷時混爲一談。

正如實施毆打是指相應的侵權行爲,而不是侵權人不予認錯或賠償就屬於持續毆打一樣,不能因爲錯案一直沒有糾正,就認爲坐牢等侵犯其人身自由權的狀態就一直在持續着。

“改判前侵權一直持續說”固然站不住腳,但身爲錯案受害者的耿萬喜,就不該得到相關賠償?答案是“不然”。

雖然剝奪人身自由的狀態在《國家賠償法》實施前早已終結,但因錯案狀態一直持續,耿萬喜一直處於被冤枉狀態,這持續給他造成的精神傷害是毋庸置疑的。

也就是說,精神損害並不會隨着羈押狀態的解除而終止,而是會一直持續到令他釋然,即到2018年撤銷錯誤判決、宣佈他無罪的時候。所以,在精神賠償方面,宜按照批覆規定或法律精神合理確定賠償金額,而不能因爲侵害人身自由的行爲不適用該法,使得精神受侵害的行爲也不適用。

在該案中,因一個錯誤判決,耿萬喜不僅受到牢獄之災,還被單位除名,整個命運也被改變。鑑於此,該給予的合法賠償也不能不給,或少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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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美玲 本文來源:新京報 作者:吳元中 責任編輯:肖琦_NN6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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