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集团公司提起执行异议,指出双方私下曾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已经支付过300万元欠款,并提出孙某单方面违约并故意隐瞒协议书签订及付款事实,请求依法终结执行。执行过程中,蒙城法院依法冻结A集团公司账户足额存款。

日,蒙城法院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执结标的八百五十余万元。

2016年4月,A集团公司中标蒙城某公路改建工程施工项目。A集团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B工程建设有限公司,B公司向A集团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

工程结束,B公司要求A集团公司将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孙某,A集团公司以与孙某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给付。

法院审理判决A集团公司支付给孙某履约保证金;同年4月孙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执行该案件的850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蒙城法院依法冻结A集团公司账户足额存款。A集团公司提起执行异议,指出双方私下曾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已经支付过300万元欠款,并提出孙某单方面违约并故意隐瞒协议书签订及付款事实,请求依法终结执行。

经过沟通与协调,最终双方达成统一意见,从冻结的足额存款中退还300万已经支付的部分,余下部分由申请人孙某领取,双方就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

来源:蒙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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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黑车”的好日子要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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