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在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将建立违法严惩制度,对于故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实行巨额罚款,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加大对消费者的直接赔偿力度。(12月27日《证券时报网》)

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不要总是只说不做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如果没有受到人身伤害等重大损失,只能获得不法商家给予很低标准的赔偿,聊胜于无。尤其是不法商家需要支付给消费者的赔偿标准,相比较不法商家的暴利而言,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则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不法商家对消费者的赔偿标准过低,这实质上就是在放纵和纵容商家的不法行为,这也是导致食品药品始终无法让人安心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赔偿标准过低,让不法商家不在乎这点赔偿,意味着不法商家的违法犯罪成本过低,就对不法商家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而且,赔偿标准过低,间接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意味着消费者选择法律途径维权不划算,逼得普通的个体消费者不愿意选择较真打官司,不得不放弃走法律途径维权,只能自认倒霉,当一名沉默的大多数。当多数消费者放弃维权,反过来在客观上进一步放纵了不法商家,让不法商家不必担心消费者会选择维权,只要做到不死人就没事。

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就能增加商家的违法犯罪成本。更重要的是,过高的赔偿标准,意味着消费者打官司维权将成为一项赚钱生意,不再是费时费力的赔本维权,这能直接激发消费者走法律途径维权的动力和积极性,敢于与不法商家打官司。当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打官司维权,不法商家需要支付的赔偿随之越来越多,乃至超过其获利,甚至达到让不法商家倾家荡产的地步。这样的赔偿自然而然能够逼得商家不敢选择通过不法渠道和方式经营和赚钱,逼得商家不敢轻易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商家是精明人,会好好算计得失,不会做赔本买卖。

事实上也正因为巨额赔偿制度具有极大的优势,所以早在2016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曾决定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明确提出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在2018年9月、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又先后表示要建立巨额赔偿制度。但问题是,巨额赔偿制度始终停留在讨论、研究阶段,而没有任何的实质性进展。从这个角度说,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不能再继续慢慢研究了,更不要总停留在口头上研究和讨论阶段,必须尽快落实和建立,要尽快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唯有如此,才能保障民众“舌尖上的安全”,才能实现“天下无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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