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順慶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 被告公證處在辦理遺囑公證的過程中沒有按照《遺囑公證細則》 第七條的規定要求遺囑人雷撼提供南部縣老家房屋的產權證明,其公證行爲存在過錯,但並不影響雷撼所立遺囑的真實性和公證書合法有效, 也不必然導致雷豹的財產損失。雷豹雖然未能繼承遺囑所涉及的南部老家的房屋, 但已經通過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獲得了遺產7萬元,且雷豹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行爲實際對其造成了經濟損失, 故雷豹主張公證處賠償其經濟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

一老人臨終立下遺囑,城市的房子及存款等由妻子繼承,農村的住房由養子繼承,南充一家公證處對其遺囑做了公證。但事後發現,老人在農村的房子早已坍塌,不復存在,意味着他什麼也沒留給養子。後經法院判決,養子獲得養父遺產7萬元。之後,養子又把爲養父做遺囑公證的公證處告上法庭,認爲因其工作失誤導致自己未分得遺產,索賠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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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爺子生前立遺囑 給養子開了“空頭支票”

雷撼生前是南充市某單位職工,他早年在南部老家抱養了一個兒子, 取名叫雷豹。後來雷撼到南充工作後,雷豹一直在農村生活。

雷撼的原配妻子去世後, 他於1993年與柳嫚登記結婚。2012年7月4日,雷撼立下《生前遺囑》,將他與柳嫚的共同財產位於順慶區的一套住房屬於他個人的部分交柳嫚繼承,他的存款和現金全部交柳嫚繼承, 他在南部鄉下老家的一套住房歸養子雷豹繼承。 經雷撼申請,2012年7月5日,南充某公證處對其遺囑進行了公證。

雷撼於2017年1月病逝。2017年2月,柳嫚向順慶區法院起訴,請求按照經過公證的《生前遺囑》分配遺產。該院於2017年11月14日作出民事判決書,認爲雷撼的《生前遺囑》第四條稱“我在南部老家的住房所有權歸養子雷豹繼承”,但經法院調查,雷撼在南部縣鄉下老家的祖宅已經垮塌, 雷豹現在南部縣老家居住的房屋是其本人修建, 且取得了房屋產權證,雷撼實際並未給雷豹留有遺產。雷豹在雷撼死亡時已係七級傷殘, 喪失部分勞動能力。 考慮到雷撼生前遺囑中確有給雷豹留下遺產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雷豹除享受國家低保外無其他收入來源, 無法維持其最低物質生活水平, 法院認爲應當在遺產處理時爲其留下必要的遺產, 遂判決雷豹繼承雷撼銀行存款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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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狀告公證處 索賠近15萬元

2018年10月, 雷豹把爲養父遺囑做公證的公證處告上順慶區法院, 索賠損失149468.408元。

法庭上,原告雷豹稱:2017年2月,我從柳嫚提供的公證遺囑中發現了重大問題: 第四條所記載的遺囑內容, 即雷撼名下在南部老家的房子根本不存在。根據《遺囑公證實施細則》第七條,要求提供相關的產權證明,但檔案中並沒有遺囑中所稱“南部老家房子”的相關房產資料。 公證處工作人員在公證過程中未盡到充分的審查、覈實義務,致使公證書記載的內容不真實,導致我未能分得相應遺產,給我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被告公證處則辯解, 我們爲雷撼遺囑辦理公證並出具《公證書》的程序合法,雷撼的遺囑完全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公證遺囑第四條所記載的遺產爲農村房屋, 與城市房屋有區別,故公證時沒有要求出具產權證明。即使該房產不存在, 也不影響遺囑其他條款的效力。 況且雷豹與其繼母柳嫚的繼承糾紛已在2017年審結, 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並未否認公證遺囑的效力, 而且已將雷撼的部分遺產分配給了雷豹, 因此並不存在因公證處失誤給雷豹造成經濟損失的情形。

公證有錯但原告未受損 兩級法院駁回訴請

公證處是否因工作失誤導致雷豹未分得養父遺產, 雙方爭論不休。順慶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 被告公證處在辦理遺囑公證的過程中沒有按照《遺囑公證細則》 第七條的規定要求遺囑人雷撼提供南部縣老家房屋的產權證明,其公證行爲存在過錯,但並不影響雷撼所立遺囑的真實性和公證書合法有效, 也不必然導致雷豹的財產損失。 雷豹雖然未能繼承遺囑所涉及的南部老家的房屋, 但已經通過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獲得了遺產7萬元,且雷豹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行爲實際對其造成了經濟損失, 故雷豹主張公證處賠償其經濟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12月12日,該院一審判決駁回雷豹的訴訟請求。雷豹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訴,日前,南充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文當事人爲化名)段萍 南充晚報記者 何顯飛

內容來源:南充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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