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曉的空間/文

奧斯維辛集中營

看看這個法律:《日耳曼種族和榮譽保護法》,能看出什麼?

1935年9月15日,德國納粹黨代表大會批准“紐倫堡法案”,保護法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目的是保護日耳曼血統的純潔。

換句話說,猶太人、吉普賽人這些低賤的人種,不應該跟高貴的日耳曼人有任何的關係,應該隔絕、驅逐或者殺掉。明白了吧。

紐倫堡猶太社區領袖卡成堡,與一位名叫塞勒的德國婦女關係良好。1941年,他就被指控違反了保護法。因爲有人證實,兩人曾一起去咖啡屋、吸同一牌子香菸,男的送女的一束鮮花,女的曾進入男的公寓。兩人否認有性行爲。法庭認爲,這構成了對德意志種族純潔的嚴重攻擊,對被告這種無恥行爲的唯一處罰,就是判處死刑。

或許覺得法院判決對防止種族玷污見效太慢,後來,納粹德國更是大規模地把猶太人、吉普賽人抓到集中營用毒氣殺害。據統計,二戰期間大約有600萬猶太人被殺。保護日耳曼血統純潔,變成了對猶太人的種族滅絕。

《日耳曼種族和榮譽保護法》,這是什麼法律,這麼邪惡。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眼看就要結束,但納粹德國的蓋世太保還在窮兇極惡地追殺猶太人和保護猶太人的德國人。一天,蓋世太保獲悉一對德國夫婦家裏藏匿了一名猶太血統的婦女,於是迅速趕去將那裏包圍。德國丈夫見狀從後門逃出,被當場射殺,他的妻子和猶太婦女被抓進了集中營。沒過幾天,德國宣佈無條件投降。妻子獲得自由,但丈夫的死令他悲痛欲絕。

1951年,聯邦德國最高法院開始審理各類與戰犯有關的案件,以昭示正義。在政府的鼓勵下,那位妻子象許多人一樣走進法院,控告蓋士太保犯有故意殺人罪。在法庭上,那名開槍的蓋士太保辯稱,他當時是按照國家法律執行公務。根據1945年德國國會通過的緊急法令:“每位德國武裝人員,對各類逃犯,負有不經審判即射殺的任務”。

顯然,承認納粹德國的法令是法律,那麼案件的審判和對納粹分子的刑事追究將十分困難。

根據自然法“惡法非法”的思想,只有合乎自然正義、保護個人權利、自由、尊嚴,主權者所立之法纔是正義的法律。依此而行的審判,纔是正義的審判。聯邦法院從“法律的正當性”入手,宣稱納粹時期德國的法令不是法律,因爲它們與人類最基本的正義相悖。蓋士太保的辯護理由被駁回,作惡者受到了懲罰。

紐倫堡大審判

二戰結束後,戰勝的盟國組建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戰犯。通過紐倫堡審判,據此確立了一項著名的倫理規則:如果上級命令與基本良知衝突,任何人都有不服從的義務,否則即可構成犯罪。

邪惡的法會帶來法律資格的否定。 古羅馬思想家西塞羅說過:“毫無疑問,法律的制定是爲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國家的繁榮昌盛和人民安寧而幸福的生活。顯然,他們便把這樣制定和通過的條規稱作法律。由此可以看出,當那些違背自己的諾言和聲明,給人民制定有害的、不正的法規的人立法時,他們什麼都可以制定,只不過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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