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貴陽市社區戒毒康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6月3日起施行。《條例》共分六章四十九條,包括總則、部門機構職責、監督管理、支持保障、法律責任、附則。作爲我國省會城市的第一部地方性禁毒立法,《條例》對相關部門承擔職責以及禁毒委員會和相關成員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近日,本報記者請貴陽市禁毒辦相關負責人對條例的部分重點條文進行了解讀。

  ▍亮點一:加強對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統一領導

  

  《條例》第三條規定: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遵循人文關懷、科學戒管、綜合矯治和幫扶救助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構建脫毒治療、心理矯治、體能康復、教育培訓、社會保障、就業支持和創業扶持相銜接的工作模式。

  解讀:201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禁毒工作的意見》,要求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禁毒工作負總責。近年來,貴陽市在禁毒工作中取得較好成績,正是得益於市委的堅強領導和統攬全局,形成了“書記抓、抓書記,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工作局面。因此,在《條例》中對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堅持實行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具體負責、部門協同配合、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是確保工作連續性、穩定性的根本保障。

  ▍亮點二:將部門、機構在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中的聯動具體化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教育、體育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人員進入戒毒康復場所和社會化戒毒康復站,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解讀:爲幫助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儘快從生理心理上戒除毒癮、恢復健康、融入社會,由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教育、體育等主管部門組織工作人員進入戒毒康復場所、社會化戒毒康復站,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或者提供相應社會資源鏈接,可以有效解決社區戒毒康復執行機構工作措施單一、幫教方法不多、專業水平不高的問題。同時,也是對有關部門、機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有效形成工作聯動配合的具體規定,確保了“科學戒管、長期聯動”措施的有效實行。

  ▍亮點三:全面實行“一人一策、精準戒毒”的戒毒康復新模式

  《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市禁毒委員會建立戒毒康復工作大數據應用平臺,通過該平臺對採錄的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個人經歷、染毒程度、行爲特點、生活家庭狀況等信息進行積分評估,根據積分規則以及評估結果對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解讀:通過建立並運用“貴陽市數據禁毒應用平臺”,制定並完善相關的吸毒人員分級分類管理辦法和管理積分規則,使得“千人一面”的傳統管理模式轉變爲“一人一策、精準戒毒”的戒毒康復新模式,將進一步提升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服務管理的針對性和工作效率,確保最大限度預防其復吸毒品和重新違法犯罪。

  ▍亮點四: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由現居住地管控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進行管控。戶籍所在地與現居住地不一致,並且在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的,由現居住地公安機關進行管控,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社區戒毒康復應當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執行;戶籍所在地與現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執行。

  解讀: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實行有效管控,是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取得成效的關鍵因素。規範並明確戶籍地與現居住地的管控責任,將有助於更好地落實管控責任,降低脫管失控風險。

  ▍亮點五:由公安派出所負責查找下落不明的社區戒毒康復人員

  《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社區戒毒康復人員下落不明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查找。

  解讀:在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執行過程中,對被責令社區戒毒康復後逾期未報到或者違反社區戒毒康復協議後脫管失控的人員,《條例》明確由公安派出所負責進行查找,將有效提高對此類人員的查控效率,防止因查找不及時造成吸毒人員流散社會引發肇事肇禍的風險。

  ▍亮點六:加強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宣傳和轉介工作

  《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禁毒委員會、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戒毒康復場所和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等,應當開展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宣傳,引導符合接受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條件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申請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

  解讀:由於貴陽市吸毒人員濫用毒品種類仍以阿片類毒品爲主,因此在當前及今後較長一段時期,廣泛開展美沙酮戒毒藥物維持治療仍是減少吸毒人員毒品需求的重要手段。明確加強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宣傳,積極引導並向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轉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中符合條件的濫用阿片類毒品人員申請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對提升戒毒康復工作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亮點七:爲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搭建服務平臺

  《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根據本轄區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分佈情況,可以設立社會化戒毒康復站,通過部門聯動配合、政府購買服務和引導社會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家屬等共同參與,提供戒毒治療、身心康復、技能培訓、就業扶持、關懷救助、文化體育等服務。

  解讀:通過設立社會化戒毒康復站,並以社區戒毒康復辦公室,禁毒志願者協會、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家屬委員會,康復中心、就業中心、幫扶中心等“一辦兩會三中心”爲服務平臺,提供包括戒毒治療、身心康復、技能培訓等綜合服務,是建立健全幫助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儘快從生理心理上戒除毒癮和順利迴歸社會跟蹤服務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推動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社會化的一項重要舉措。

  ▍亮點八:建立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專業隊伍薪酬制度

  《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禁毒專職工作人員和禁毒社會工作者的學歷資歷、職業資格、職業能力、崗位業績等條件對其進行分類管理,建立與其職業特點相適應的薪酬制度。

  解讀:根據禁毒專職工作人員和禁毒社會工作者的工作崗位、職業水平等級,落實相應的薪酬保障政策,合理制訂並適時調整禁毒社會工作者薪酬指導標準,建立與其職業特點相適應的薪酬制度,是強化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專業隊伍職業保障,提升隊伍職業化、專業化水平的重要保障。

  ▍亮點九:規範檔案、信息管控並實現檔案封存

  《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檔案、信息管理,對其中的未成年人檔案予以封存。

  解讀:《條例》還規定,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外,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檔案、信息,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這是爲社區戒毒康復人員迴歸社會、積極參與就業、創業等提供的有利機會和條件。同時,也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關愛。

  ▍亮點十:加強對從事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

  《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防範、減少職業風險。

  解讀:由於從事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人員服務管理對象具有特殊性,直接與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接觸時間多、頻率高,可能存在人身安全風險相對較高。因此,有必要在加強職業保護方面作出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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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來源:中國禁毒報

  圖文編輯:李施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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