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的常見伎倆有:以小額借貸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在發放貸款設陷阱;以各種藉口故意製造違約;奪取車輛控制權;暴力催收

  法治週末見習記者於偉力

  走進正要去提車的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深圳市民曾輝(化名)懵了。映入他眼簾的,是一處早已人去樓空的辦公地點。

  2月初,爲了購買一輛奧迪A4,曾輝曾頻頻進出此地,與該公司簽訂“零首付”購車協議,在該公司協助下,到相應的貸款公司貸款。不過,該貸款公司拖着8萬多元沒有放款。

  半個月後,曾輝自行補齊尾款,預備聯繫該公司提車時,發現自己受騙了。

  與曾輝一樣,在購車時深受“套路貸”危害的,還有不少人。

  一位不願具名的從事汽車金融工作的行業人士表示,這種套路貸陷阱往往不是單獨使用,實際上是環環相扣。

  4月25日,深圳市龍崗公安分局(以下簡稱“龍崗警方”)針對曾輝案覈查發現,涉及貸款買車套取貸款利息和違約金的套路貸犯罪團伙有61人,經警方初步覈查,該案有40餘名受害者,累計金額高達數億元。

  龍崗警方揭露汽車套路貸五重陷阱

  法治週末記者調查發現,近日,在汽車貸款領域,利用“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方式,認定消費者違約,採用欺騙、脅迫、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汽車套路貸案件頻頻發生。

  自2017年以來,龍崗警方陸續接到多起抵押車輛被扣押的警情。龍崗警方相關負責人對法治週末記者介紹,經調查,他們發現了利用套路貸實施犯罪的團伙通常使用的伎倆。

  首先,以小額借貸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合同中往往偷偷加入需要繳納高額風險保證金、管理費等不合理條款,改抵押爲質押。簽訂委託合同,讓車主失去對車輛的控制權。收取車輛全部合法證件,爲將來處理車輛做準備。

  其次,在發放貸款時設陷阱。利用受害人急需用錢的心理和防範意識薄弱的特點,誘騙受害人簽訂“陰陽借條”,形成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爲將來走司法途徑挖陷阱。超出部分以保證金、手續費爲由抽走。

  第三,以各種藉口故意製造違約,借款人按期歸還貸款時以電話故障、系統維護爲由拒收或者要求用現金還款,待還款時間一過,即構成借款人違約,或故意將GPS定位器安裝在車輛易被磕碰損壞的部位,從而對應合同中關於對GPS異常即構成違約的條款。

  第四,奪取車輛控制權。借款人“被違約”後,貸款人按不合理的合同條款索取高額罰息,如借款人不願償還或無力償還,即可利用虛假材料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主張所謂的合法債權獲得賠償或車輛,或利用另一部隱蔽的GPS定位找到車輛,擅自將車輛處理(轉押或售出),借款人如想要車則需高價贖回。

  第五,暴力催收。貸款人自行實施或僱傭社會閒散人員採取言語威脅、竊聽竊照、跟蹤尾隨等“軟暴力”方式,騷擾貸款人或其近親屬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施壓,催討債款,甚至採取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暴力手段直接進行人身傷害。

  專家建議消費者“三看”規避套路貸

  爲何汽車套路貸屢禁不止?九江銀行汽車金融事業部負責人穆海龍分析,這與當前的市場需求有一定關係,陷入套路貸的客戶大多數是正規金融機構認定的次級客戶、無法滿足貸款條件的客戶,這些客戶很難通過正規渠道獲取貸款,讓騙貸公司有機可乘。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互聯網金融法律事務部主任左勝高則認爲,汽車套路貸是高利貸在新時代升級、演化和異化的結果。人們的消費模式趨於超前消費,銀行貸款門檻高,有效供給不足;金融產品迭代快,民衆防範意識薄弱,犯罪分子利用客戶急需用錢的心理,以快速放貸爲誘餌;另外,汽車套路貸設計周密,借款合同、轉賬記錄等證據完備,使得汽車套路貸形式上完全符合民間借貸糾紛,公安機關不易識別。

  對此,左勝高建議,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頒佈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汽車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於20%。消費者最好選擇正規的金融機構,遠離市場上打着“零首付”“低首付”購車的汽車廠商。

  他提醒消費者“三看”:一看本金數額,即合同約定的本金和實際收到的本金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砍頭息;二看利息標準,即支付的利息、服務費、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成本是否大大超出年化24%或36%;三看風控手段,是否存在逾期還款時,車輛有被強行沒收、被強行交易和被強行佔有的可能。

  那消費者一旦發現自己深陷汽車套路貸,應該採取什麼方式來應對?

  靠譜金服創始人匡志成表示:“消費者在第一次逾期時,就應當尋求親友和司法機關的幫助。在放款人拒收還款的情況下,消費者應當立即辦理公證提存,以免造成‘被’逾期。在逾期已經造成,並被暴力催收的情況下,消費者必須報警。”

  警方難立案,受害人易陷被動

  不過,多個受害者向記者反映,即使發現自己身處套路貸陷阱後,向警方求助挽回損失的可能性很小。

  一位不願具名的從事汽車金融工作的行業人士對法治週末記者分析了上述原因,即由於貸款公司和消費者雙方合同齊全,導致這種形式很像民間債務糾紛,受害者向公安機關報案時,很難給予受理。

  對此,匡志成建議警方,可依據三點進行識別立案:一是簽訂合同明顯不利於借款人,手續費、利息和違約金虛高;二是逾期認定嚴苛,如逾期一小時,即快速認定借款人逾期,並開始索要高額利息和違約金;三是伴隨暴力催收行爲。

  左勝高補充道:“首先,套路貸屬於高利貸的演化,通常有高利貸條款;其次,它往往以‘借款’爲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伴有欺詐、脅迫、要挾手段強索財物,而普通高利貸目標是獲取高額利息;最後,它還通常採取簽署車輛租賃、車輛買賣協議,達到強行佔有借款人財物目的。”

  除了警方立案難以外,業內人士普遍認爲,打擊套路貸在司法訴訟方面,受害人也比較被動。

  穆海龍認爲,解決此類問題的根本,需要依靠國家支持和儘快完善立法,監管部門可以加強監管,明確業務可開展機構資質、業務範圍、收費標準、業務流程、合同文本,並加大宣傳,提醒市民注意防範。

  左勝高則表示,面對套路貸高發現狀,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具體細則,予以規制,一方面要加大對高利貸、套路貸和暴力催收的整治和打擊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傳統金融機構和持牌金融機構的供給側,豐富金融服務產品,讓普通羣衆真正享受到金融的普惠性和小微便利。

  他分析稱,普通汽車貸款是民事糾紛,而汽車套路貸涉嫌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是刑事犯罪活動。“法院應區分涉案的汽車貸款,是民事還是刑事。倘若在借款過程中通過詐騙方式強行佔有車輛,或敲詐勒索行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發現審理的案件已經刑事立案的,也應中止審理先刑後民。”左勝高說。

  責任編輯:鄭少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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