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3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5月8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4號)顯示,經查,瀋陽惠天熱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天熱電,000692.SZ)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等方面存在以下問題:惠天熱電在業務方面未按規定與控股股東的母公司瀋陽城市公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用集團)保持獨立;惠天熱電內部控制關鍵程序缺失,風險評估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及時開展公司風險評估,風險管理方面存在較大漏洞。

惠天熱電未按規定與公用集團保持獨立的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2002]1號)第二十六條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惠天熱電內部控制關鍵程序缺失等行爲違反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財會[2008]7號)第二十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遼寧證監局現責令惠天熱電予以改正。並要求:惠天熱電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對公司內部控制及資金佔用情況進行全面深入自查,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並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遼寧證監局報送經惠天熱電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的書面整改報告。同時,惠天熱電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規範運作意識。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2002]1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機構應獨立運作。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上市公司及其職能部門之間沒有上下級關係。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上市公司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其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六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當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干預上市公司的正常決策程序,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六十八條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上市公司應當實行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覈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財會[2008]7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設定的控制目標,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及時進行風險評估。

《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現檢查對象在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檢查對象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採取前款措施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事先向檢查對象及有關人員告知檢查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檢查對象或有關人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申辯、陳述意見並說明理由。中國證監會應當對此進行復核,並在收到申辯、陳述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複覈結果。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瀋陽惠天熱電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瀋陽惠天熱電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等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你公司在業務方面未按規定與控股股東的母公司瀋陽城市公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用集團)保持獨立,主要表現爲:2017年-2018年,公用集團以下發會議紀要的形式指定你公司煤炭採購供應商名錄,干擾你公司的獨立運營。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2002]1號)第二十六條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二是你公司內部控制關鍵程序缺失,風險評估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及時開展公司風險評估,風險管理方面存在較大漏洞。上述行爲違反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財會[2008]7號)第二十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現責令你公司予以改正。你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對公司內部控制及資金佔用情況進行全面深入自查,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報送經你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的書面整改報告。同時,你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規範運作意識。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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